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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纳税申报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有时可以独立进行,有时还要结合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进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缴纳税种选择法。如发生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在现行税法规定基础上,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可以实现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或者分别缴纳两种税的选择。又如个人投资办企业可以结合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取舍。

  (2)纳税主体选择法。如按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凡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出包、出租给个人经营,凡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个人纳税,凡不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纳税;单位支付个人所得,凡由个人负担税款的单位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凡由单位负担税款的应由单位负责缴纳税款。这些选择的主动权都掌握在企业手里,企业可以从节税方面作出合理选择。

  (3)计税依据选择法。如现行营业税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土地增值关于开发费用扣除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捐赠免税扣除额的确定等等,都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与标准。合理利用这些条件与标准,可以适当缩小税基或避免扩大税基,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税目税率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实行差别较大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条件下,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目税率。如企业既有应税销售额又有免税销售额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核算两种销售额,否则,按税法规定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又如消费税规定对混合原料酿制的白酒应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对此企业就应注意避免可能会增加税负的生产方式。

  (5)纳税地点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境内纳税与境外纳税、企业所在地纳税与经营所在地纳税、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与非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之间的选择。一般情况下,税法对纳税地点都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纳税地点必须满足税法上的特别规定。但由于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税收负担通常存在较大的差异,故企业可以结合投资地点选择或创造条件满足税法的特别规定,从而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

  (6)纳税方式选择法。主要是指申报方式、纳税始点及税款预缴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这对于集团化企业来说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整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有利的申报纳税方式,或者由分散申报纳税转变为集中申报纳税,或者由集中申报纳税转变为分散申报纳税。又如按规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免税优惠而经营期间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税法允许企业既可以选择当年开始免税,也可以选择当年纳税次年开始免税,不同的选择必定会对税收负担产生不同的结果。

  (7)纳税期限选择法。企业纳税期限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税法明确规定,二是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核定。在后一种情形下,纳税期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只要有选择余地,企业就应当选择尽可能长的纳税期限,以获取按期纳税上的货币时间价值。

  狭义上的征管效率,它是一定时期扣除征税成本的税收收入与该时期税务机关组织入库的税收收入的比率。这里的征税成本,主要是税务机关为获得一定数量的税收收入的耗费,包括用于建造税务机关办公楼、宿舍楼的费用,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用及运行、维护费用,印刷各种文件、资料、票据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培训教育费用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必需的各种经费开支。

  广义上的征管效率,它是一定时期入库的税收收入与税收征纳成本之和的比率。这里的纳税成本,是纳税人支付的税款以外的与纳税有关的费用,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和税控装置的费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劳动耗费,支付税务顾问和律师的酬金,以及税务稽查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影响。

  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之间具有一定的转换性,征税成本可以纳税成本为代价而降低,反之亦然。如自核自缴通常会降低征税成本但会提高纳税成本;把本应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服务转移到社会中介机构,虽然降低了征税成本但增大了纳税成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管监开会降低纳税成本但提高了征税成本。此外,在我国还要特别重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同时提高的情况,如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信息不能共享、纳税人纳税费用增加,税务机关多头、重复检查等。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全面衡量税收征管效率应以广义上的征管效率为标准,尽管纳税成本在测算和计量上存在一定困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越低,意味着征管效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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