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推行,使得社会利益多了一份法律保障。文中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做了简单的论述,意在为推动经济法的应用与发展,提供助力作用。
参考文献:
[1]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法学,20xx(04)
[2]顾宁博.论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构建[J].北方经贸,20xx(04)
一、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理解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解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简单理解就是将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控制。通常我们认为,排污权是由政府所制定的,并且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分配权利,例如定价出售,招标拍卖,以及无偿分配等,并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买卖。
2.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的区别
排污收费制度是根据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对排污者进行收费,它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由污染者根据既定价格而对环境的破坏买单,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其则正好相反,即首先就确定出排污的总量,然后再将由市场对其成本差价进行定价,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排污者仅能在其己享有的排污范围内进行排污,而其事先计算出的排污总量即为其临界值。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在制定自身价格的过程中就己经在自动现实帕累托最优配置模式。
(二)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很多方面发展都受到限制,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传统的治污手段显现诸多弊端,己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先进的排污权交易正迎合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买卖交易排污权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经济法学中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表现形式,它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辅之以形成。排污权交易理论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实行,而被引入和利用的。而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也为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经济法角度下排污权交易中存在问题
(一)市场机制建立还不健全
由于“经纪人”、“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最高的效率,排污企业自然会在各种选择中寻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排污权交易的优势就在此情况下得以显现。然而,我国市场机制建立不健全,市场资源以及污染责任的优化配置也受到制约,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市场条件的局限。目前我国执行的某些排污许可证制度尚未充分发挥真正的功能。其次,实际排污费用高于企业既得收益,企业缺乏减排经济效益,交易价格不能充分弥补治理成本,企业就会得不偿失,就没有主动减污治污的积极性,这也是与排污权制度建立目的相悖的。
(二)排污权本身制度建立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制度建立尚不成熟,主要体现的方面有:
1.排污权交易相关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的'立法,仅仅是根据各个地方,实行区域管理,这本身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缺乏了统一性和确定性。
2.排污权交易过程监测准确度不够,程序公信力不强。排污权交易不是无限或者随意制定的,其交易的上限就是环境可承载破坏总量。因此排污权交易首先要对环境资源承载量进行科学的评估,但是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这是一种技术要求高、计算和操作相当复杂的问题。
而在现行的行政体制和地方考核制度下,地方官员为谋求短期政绩,往往不惜牺牲环境质量发展经济,或者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等流于形式,总量控制也就根本无法“控制”。再加上个别要权人员的素质全面度不够,也使得公平监测目前处于监测技术水平较低、执法不公平的情况。
三、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完善排污权交易
(一)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