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公司可申请认证成为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著作权许可证,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可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预计F公司采购成本为100万,此业务销售给TS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额为500万,经TS公司进一步加工再销售的金额为800万。
对于TS公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800-500)/1.17*17%=43.59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43.59*(7%+3%)=4.36万;企业所得税为(800-500-4.36)*15%=44.35万,合计为43.59+4.36+44.35=92.3万。
对于F公司,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500-100)/1.17*17%=58.12万,而销售收入的3%为500/1.17*3%=12.82万,可知B企业实际缴税增值税12.82万元,退税45.30万,F公司所得税自盈利年度起可两免三减半,因此设立当年不征所得税,得F公司应缴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3%+7%)*12.82=1.3万,合计为12.82+1.3=14.12万;TS公司和F公司纳税总额为106.42万。
因此,TS公司通过分设F公司节税金额为215.35-106.42= 108.93万。
2.对外签订合同的选择。“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委托方为了降低采购成本,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依客户对增值税的敏感程度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改变合同类型,从而合理节税。
当委托方为非增值税纳税单位,例如国外客户、未改制的科研院所等,其对增值税抵扣不敏感时,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真正享受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预计20xx年,TS公司为国内某科研院开发应用软件,TS公司预计向客户销售产品共400万元(不含税),同时向该客户收取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0万元。该软件企业的'销售业务属于既有产品销售收入也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兼营行为。
假设TS公司在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分别签订了销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销售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则TS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400*17%=68万元。
筹划方案:客户对进项税抵扣不敏感,TS改变合同类型,仅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根据免征政策,则TS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
四、建议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行业特点,结合当地优惠政策,制定与企业自身发展相符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有效的筹划,增强可行性。
1.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签订销售合同,应考虑买家对增值税的敏感程度,对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对合同文本涉及税务条款做出规范要求。
2.应呼吁税务机关调整现有税收政策,可将免税政策由零税率申报改为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模式,以便真正让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因为在“营改增”以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种的变动,实际上使多数企业不能真正享受到有关的免税优惠。
3.企业需全盘考虑,使税收优惠做到最大化,不仅从销售收入的税收优惠角度进行筹划和分析,同时在进项环节,扩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范围。除流转税之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也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也应对此关注。
我国的小微企业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8%,为推动就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小微企业由于税负重,融资难,很多企业举步维艰。因此,如何灵活而充分地运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成本,是小微企业在运营和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概述
(一)小微企业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谓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制定的科学节税规划,也就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减轻或化解纳税风险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