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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障对象覆盖率偏低,城乡一体化保障体制缺失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中国统计年鉴采用的城镇家庭收入分组方法,最低收入家庭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0%。这种方法只能测算出最低收入家庭的大致数量范围,无法提供具体哪些家庭是最低收入家庭。这也就是说,最低收入家庭实际上只具有概念意义,没有明确指向,因而无法具体指导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在各地实践中,在没有其他更科学的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了一个判定城市居民贫困程度的收入标准。这对于在短期内确定廉租对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廉租对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户范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

  而如果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引申开来,可以扩展到弱势群体。我国目前对社会弱势人群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

  如果从覆盖的范围来看,应包括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阶层,如城市务工人员(包括打工者和农民工阶层)、城市框架拉大过程中出现的失地农民、城市失业或无业人员等群体。这些阶层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逐步加快,许多不确定因素会造成这个社会边缘群体的逐步扩大,这是我国经济转型期遇到的必然问题,作为在各项保障制度中担负重要作用的'廉租房保障制度,尤其要未雨绸缪,科学规划设计。

  二、现阶段实施廉租房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要充分认识到廉租房建设的政治社会影响,将民心工程做实做好

  当前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正在大力向民生行业转移投资,尽快让投资见到效果。让投资发挥最大的效益是政府着力考虑的问题。廉租房建设正是具有大量吸纳资金、创造大量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带动大批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践行执政为民理念,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加快从重视住房经济拉动功能向重视住房民生保障功能的转变,保护广大群众的基本权利,将廉租房建设作为“民心工程”抓实抓好。要加快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在督促地方政府加大廉租房建设问题上,将廉租房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执政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2。努力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完善地方各项配套措施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投资开发房地产既要有需求效应拉动经济增长,又要有供给效应。若投资开发房地产不能产生有效需求效应,高价商品房不能及时卖出,会加剧存量房积压,与经济的长远良性发展预期背道而驰。而廉租房建设恰恰具有产生巨大需求效应的先天优势。在我国,廉租房存在巨大的廉租房消费群体是毋庸置疑的。现阶段加强廉租房建设,加大廉租房的供给可以使其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乘数作用加大。各级政府要清楚地认识到,加大廉租房建设是现阶段扩内需、保增长的最快捷路径。目前,国家已将住房保障作为刺激和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中央财政三年内将拿出2800亿作为保障房资金陆续投入。地方政府争取到中央这部分投入后加上地方投入和银行贷款,可以对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和GDP起到明显拉动作用。而廉租房建设需要国民经济中许多部门和行业提供物质资料,这也拉动建材、设备、五金、燃料动力等许多物资生产部门和服务行业的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因此,各地政府要大力争取国家资金对本地廉租房建设的支持,使地方配套措施到位。

  3。加大政府主动介入力度,变需求保障为供应保障

  政府加强廉租房保障的途径简单说来有两种,即对需求方进行保障,或对供应方进行保障。对需求方进行保障就是对政府确定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补贴,但其有效前提应是有充沛的可租房源,否则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会引发房价和租金的上涨,甚至会导致政府不得不再次调高补贴标准。因此,在当前房地产刚性需求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各地应普遍采取保障供应的政府介入方式。在对供应方进行保障供应上,主要是以实物配租为主。政府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其一是政府直接组建保障性建设公司,以住宅生产者的身份直接从事廉租房生产,按特定的价格出租给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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