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向提单持有人交货。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即使是真正的收货人,如果不能递交正本提单,承运人也可以拒绝对其放行货物。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给提单的受让人,只能由提单的受让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提单的转让时受时间限制的。在办理提货手续之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一旦办理了提货手续后,该提单就不能再转让了。
(三) 由于签发时间的原因导致的违法提单
提单签发日期一般以装船日期为准,通常认为是货物在装货港装完的日期而非开装日期。在跟单信用证下,实际装船日期是否与信用证上的装船日期相符关系到银行是否准予结汇。为使提单签发日达到与信用证规定交货期相符的银行结汇要求,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做法,前者的签发日期在实际装船日期之后,后者是货未装船时即由船方预先签署装船日期。倒签和预借提单构成对收货人或买方的欺诈,均为无效违法的行为,承运人因此要冒收货人索赔的风险,航运界往往视倒签和预借提单为习惯做法,主要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提单信用,且动摇了提单机制存在的基础,各国及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以立法打击这种提单欺诈行为。
二、海运单是相关知识
(一) 海运单的定义
海运单,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
(二) 海运单的作用
海运单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还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又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货物收据。但是海运单不是一张转让流通的单价,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所以,海运单具有以下两个重要作用:
1、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
2、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三) 海运单的优点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在一定条件下海运单具有迅捷、简便、安全的特点
1、对发货人而言,在以下方面比较方便:
(1)海运单不一定寄给收货人;
(2)节省邮费;
(3)免除了业务员对提单的检查,同时也免除了对其他配套物权单证的检查;
(4)发货人可向客户(收货人)提供更简易、更迅速的服务;
(5)整个单据程序得到了改进,从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
(6)当货物尚未放行时,可视需要将海运单交货改为提单交货,海运单可由发货人改签提单发给新的收货人
2、对承运人而言,在交货方面减少风险:
海运单的交货条件不取决于海运单的呈递,也无须遵守单据手续,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就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相信已将货物交给了合适的有关部门。
3、对收货人而言:
(1)可免除因等海运提单而招致的延迟提货;
(2)可免除为防止交错货物而向承运人出具银行担保;
(3)免除业务员对延误的提单及转运中丢失的提单的检查;
(4)不再产生滞期费、仓租费
4、在单证本身的风险方面:
由于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它成为一种安全的凭证,从而减少欺诈,即使第三者得到丢失的运单,也不能提取货物,因此对收货人不存在风险。
而使用提单是,提单是物权凭证,如果丢失被第三者得到,他便有权提取货物,故提单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风险。
5、在单证的流转程序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