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用海运单不必递交给收货人,因此有关单据如保险单和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货完毕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
而使用提单是,则必须向收货人递交正本提单,因此,上述有关单据,只有在提单签发后才能发给有关当事人。
三、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
1、关于物权凭证的作用的区别
最重要的不同是提单是物权凭证,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达到转让货物的目的,海运单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即法律没有赋予海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和出具正本的海运单,只需要确认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后就可以取得提货单提货。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通过提单的转让,能够实现货物的买卖。而海运单却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能转让。
2、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
海运单通常采用简单形式,其正面或者背面如果没有适当的条款或者没有并入有关国际组织或者民间团体为海运单制定的规则,则它只能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是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承运人也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进行抗辩。而对于提单,当提单经过转让到了收货人手里时,收货人就享有提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作为货物收据证据效力方面的区别
提单运输涉及的贸易是单证贸易,为了保护合法受让提单的第三人,有必要强调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而海运单涉及的贸易不是单证贸易,不涉及转让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强调海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
4、在签发单证分数方面的区别
提单签发的分数,按照航运惯例统筹是正本提单一式2~3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着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去效力。但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但是副本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或者背书转让,只能供有关作业的参考。而对于海运单通常只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但是,如果经过请求,也可以签发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正本海运单。如果托运人要求更改收货人,承运人应要求托运交回原来已经签发的海运单,然后再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更改了收货人的海运单。
5、在提货时的区别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收货人进行提货时,如果使用的是提单,则提单是认单不认人,只要向承运人出具合法的正本提单,则承运人则会将货物交给收获人,但是如果提单是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则必须是由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来提货,否则承运人不会将货物放行。但是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无形出具海运单,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通常,收货人在取得提货单提货之前,应出具海运单副本及自己确实是海运单注明的收货人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等。
四、总结
无论是提单还是海运单都各有利弊,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背书转让,而且如果货物交由承运人接管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和损坏,收货人可直接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但是流转较慢,手续繁琐,有时可能会出现货到目的港而提单还未到的情况,只是发货人不能结汇而影响发货人的利益。而且一旦提单丢失则会给收货人带来极大是损失。虽然电子提单能够解决相关的问题,但电子提单需要更多的软件和硬件以及相关的人才,从而是电子提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海运单相对于提单操作便利,手续简单。由于海运单不可转让也可以避免或减少单证流通环节上产生的欺诈,但是海运单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身份证明便可提货,如果是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进行提货也会造成收货人利益的损失,因此海运单也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且,在采用海运单情况下,发货人可在运输途中变更收货人,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新的收货人即可,从而使原收货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由此看来,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提单和海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