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是对通行学说的纠正和对他人研究成果的补充。通说是通行的看法,这是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包括目前提出来的一般的流行观点。如果你能通过写论文纠正目前应用法学某一学科通说中的不正确的部分,明确了该通说中的模糊部分,这自然就有学术价值;前说的补充,是对前人研究结论的发展性探讨,使它更为丰富、完整。富有创新性的研究固然重要,但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新的思想提出之后,经过不断的补充、丰富,才能成为完整的理论观点。所以,补充前说应成为我们选题时考虑的方面之一?。
(5)是否是新主张。既主张采用某种已经有的办法解决现实的问题,或主张某种已有的理论来解释分析某一学术问题,这种办法或理论是已经有的,并不是作者的创见,作者提出的只是一种主张。例如,前一阶段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应建立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制度是西方已有的司法制度,并不具有创造性,但首先在我国主张附带上诉的学说,就具有首次信息的价值。当然提出新主张必须是基于对现实的深入研究,必须陈述相当的理论,自圆其说,言之有理,而不是标新立异。
第四,选题要考虑可行性原则,即根据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选择容易展开的课题。选题既有考虑社会需要,又要兼顾主观条件,把二者同一起来。这就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1)对研究对象有浓厚的兴趣。只有对某一专题有兴趣,才能激发对它进行研究探索的欲看。(2)扬长避短,根据自己是擅长抽象理论还是擅长具体问题的解决而确定题目。就是说,在选题时既要考虑兴趣,还要考虑特长问题。(3)要有充足的资料。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或理论性,还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因此,确定题目,就应当依据资料的选择比较而定。资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收集,二是分析,三是运用。完成上述工作的前提是充分占有资料。既确定这一问题是否有人进行了研究,是否是新的成果,是否是有价值的成果。要收集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和实践中的问题二方面的内容:对资料的分折,要分析实践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理论上别人有哪些研究成果?外国有哪些规定?现在的学者有哪些建议?法律有无漏洞?自己有哪些设想等。对资料的运用,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资料尽可能用,不利于自己的观点的要针对其要害集中批驳。对于缺陷,应当分析是制度本身的缺陷,还是实施中的缺陷,能否运用法理加以解决。(4)要考虑到时限和篇幅等工作量的问题。总之,选题时既要考虑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积累,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长处,是否具有充分的资料、扎实的理论基础,也要考虑是否具有创新性的选题,还要考虑自已是否了解本学科学术研究的前沿水平和新的领域,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止选题过宽、过泛。
第五,选题的内容不要过于集中,也不要选择太热门的话题。由于有些热点问题,写的人太多,不容易获奖。
第六、选题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这是由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所要求的篇幅所决定的。“小题目,大文章”,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做深做透,还宜于控制,使所写论文比较坚实。好的选题,题目看似虽小,但深度和厚度较大。写作学术论文要单刀直入,切忌贪大求全,四面开花。
(二)标题
按《尔雅释言》的解释,题是“额”,目是眼睛。题目在具体写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像人的额头和眼睛那样显著和引人注意。好的标题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先声夺人的作用。
一要贴切。 标题必须与文章的内容相符合,宽窄合度,恰如其分。亦即标题和行文内容相称,含义清楚。论文的标题对其内容和表达具有限制和提示作用。因此,标题必须紧扣论文的内容,准确反映论文的特点,题目与内容大小相当,应防止论文标题与内容脱节。
二要新奇。标题既要新鲜明朗,又要生动活泼。由于只有新奇的东西才能醒人眼目,给人以永志不忘的深刻印象。标题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不可能给评委留下好的第一印象。但新颖不是新奇,更不是标新立异。因此,拟订题目时,不能为新而新,为奇而奇。
三要简洁。标题要言简意赅,高度概括,切忌冗长烦琐。学术论文的标题像个标签,务必精炼,简明扼要。要惜墨如金,不必以主谓宾的完整形式概括全文内容。其拟定拟原则是:意惟其多,字惟其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