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效进行经济法教育
课堂教学第一,教师应当合理的安排教学顺序,让教学结构更有层次性,让学生更容易学习。教师应当将经济法的知识融入到教学活动中去,结合课堂结构模式,让学生更多的学习经济法知识,探究经济法的深度;第二,教师还应该多多鼓励学生,适时的表扬学生,让学生更加坚定自己的学习信念,让学生更多的去参与到课堂活动中去,为学生足够的学习空间和思考空间,让学生自由的学习经济法,感悟经济法,从而,坚定学生的学习信念,增加学习的动力,也就提升了经济法教育教学水平;第三、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正确的引导学生学习,给学生一个正确的学习理念,让学生充满热情的学习经济法,致使教学活动顺利的在课堂上展开。
四、经济法教育教学应当适时的课堂提问
首先,教师在授课时,应该十分的明确自己所要提问的内容,把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知识设计到提问的问题中去,这些问题,一定要符合生活实际,还要让学生对这些问题有兴趣,这样学生才愿意去听讲,去探索教师所提出的问题,促使学生很快的融入到问题情境中去,更好的解答问题;其次,教师应当控制好课堂时间,适时的提出问题,不仅要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要让这个问题发挥教学的目的,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经济法;最后,教师提出的问题,还要把握好分寸,让学生的学习更有层次性,让学生可以根据一个小问题,循序渐进的学习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法难题,实现高效率的经济法教育教学课堂。结束语:总之,经济法教育教学应当创新教学模式,优化课堂教学,替身教学质量。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都无效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付出的劳动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劳动合同法》第26条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以往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时,是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报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劳动者自己不再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的双倍赔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用工企业动辄以解除合同为要挟、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恶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