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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教学模式较单一,缺乏对学生分析、创新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沿袭原来本科的教学方法,仅仅在课堂上向学生们传授知识。教学内容没有随时更新,有的时候甚至很多年都使用同一个版本,没有科学合理地调整知识结构,因此无法适应现阶段社会的发展需求。传统教育模式注重对知识的灌输,只有一部分实践课程,授课方式过于单一,仅仅重视正确的回答,没有让学生进行自主独立的思考,只是单一地对课本中的内容进行讲解,没有和其他学科进行相互融合、联系,从而阻碍了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妨碍了学生素质的提高,导致一些学生丧失了对法律的学习热情,降低了学习的积极性。法学是一门最终应用于实践的学科,因此在具体的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当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有机结合,进而提高法律人才的职业水平。

  4.导师法律实践经验不足,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缺少实践性知识和经验。我国现阶段进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导师任务重、责任大,而且基本上都在从事学术研究,从事法律实践的时间少之又少,导师的思维基本上都位于理论的思维范围内。这样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一定会产生一定的封闭性,导致法学硕士缺少实际的办案和动手能力。

  5.考核评价方法过于片面。在现阶段的法学硕士培养过程中,基本上是使用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现阶段硕士的课程结业考评比较多的是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有很大一部分学生都是在找到符合教师的观点去对问题进行回答,缺乏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这种单一的教育方式不能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应当具备的技能。

  三、提高法学硕士培养质量的主要对策

  1.保证生源质量,提高培养质量。优秀生源是教育质量的保障,也是招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在招生环节能够保证招到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并对法学具有研究兴趣和潜力的学生,就可以为保证培养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③首先,积极对外宣传,除做好招生网页和及时解答考生外,要走出去,参加兄弟院校或大中城市举办的高质量的招生宣传咨询会,向社会宣传法学硕士点,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报考法学硕士。其次,完善接收推荐免试生工作。推免生大多为本科优秀学生,推免生的接收工作对法学生源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因此要重视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争取优秀本科生继续留校攻读硕士学位,对于接收外校推免生,积极鼓励接收“985工程”“ 211工程”院校推免生,加强校际之间交流接收推免生。第三,在研究生考试复试阶段应科学设置具体科目,构建专门针对学生的实践水平、专业知识和创新意识进行考评的制度,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把握面试关口,综合考评,淘汰一些考分高但知识面狭窄基础较差的考生。④

  2.调整课程具体结构,增加应用性知识。在具体课程设置方面,应确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目标。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是针对职业、针对社会、针对未来,提高法律职业专业等级,建立开发型理论课程,使得学生拥有更加广泛的知识。另外要建立实务型课程,如企业法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法律诊所、审判实务、社会法务等实践课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而且,课程的设置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对国际著名法学院的具体课程设置进行具体研究和分析。所以,专业课程教学中应当突出法学专业人才应用技能知识的传授,同时引导学生加强对此问题的重视。⑤

  3.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利用参与式、互动式、讨论式、启发式等教学方式开展具体教学活动,进一步开发学生所拥有的潜在能力,提高学生探索、创新精神,帮助学生发展个性思维并独立思考。进行案例分析教学,进一步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能力,从而建立一种系统化的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应当让学生自主地分析并研究相关的法律案例,在案例分析中进行自主讨论,提高学习探索的积极性。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该教育模式在理论学习中融入了实践教育,不仅增强了学生的理论知识,还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开发的人才培养系统,首先要开发教学环节:利用实习、社会实践和法律援助等种种方式,让学生们更多地接触社会、体验社会;将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律师以及国内外知名法律专家、管理者聘请为兼职教师,安排其到学校进行一定时间的授课,让学生们学习到更多的实践经验。同时,培养单位应当与实务部门共建一定数量的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满足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需求。并通过案例分析课程、法学实验课程和课外实践中的教学实习、法律诊所、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学会学术活动等多种手段,提供足够的实践机会,保证法学硕士教学的顺利开展。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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