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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关注点都在于论证。

  这种论证不同于形式逻辑中形式化的推演系统,而是依据经验、实际,运用人类自然语言所表述的论证。

  它们的性质和功能简言之,就是“尊重论证”。

  这并不意味着现代逻辑研究中的形式论证和实际思维中的非形式论证相互对立,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突破与超越,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研究如何把形式逻辑已把握到的逻辑法则更好地运用到实际论证中去。

  逻辑方法对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形式分析和评价颇为重要。

  因为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裁决需从论述中推导出来,所以说形式逻辑是基础性的。

  逻辑方法对分析法律论证的重要性在于,它从逻辑的视角,促成了基于证立论述的重构。

  在重构中,必须、也必然纳入评价的论证中的隐含要素被明晰化。

  逻辑方法在评价中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有助于确定裁决是否从论述中导出。

  如果一个形式有效的论述是构成证立的基础,那么该裁决即是从该论述中导出。

  但逻辑效力只是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本身不构成充分条件。

  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一种“似真论证”,法律意义上的真理、真相、或真实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即程序中被信息与证据所确认的“真相”。

  如果说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那么经过程序加工和确认的“真”,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

  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

  法官只能根据他所听证和获得关于事实证据而判断决定。

  法官与其说是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条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就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

  因此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似真的,其法律论证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

  总之,法律论证正当性,除了形式标准以外,还要求一定的实质标准。

  形式逻辑并不提供那些用以评估法律论证实质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规范。

  而这就是修辞方法、对话方法等其他方法的用武之地。

  总之,以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为核心的法律论证,是对传统法律推理为唯一内容的法律逻辑的必要补充。

  目前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逻辑学,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第一层次的法律推理和第二个层次的法律论证两部份。

  法律推理,以“蕴涵”为特征,强调“必然得出”;法律论证,以“似真性”为特征,强调“说服听众”。

  第二层次以第一层次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律逻辑的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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