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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论文

  法律推理论文【1】

法律推理论文

  摘要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其具体使用的推理形式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法律推理的基本类型既包括严格援引法律条款的形式推理,也包括涉及价值判断的实质推理。

  关键词法律推理 司法推理 推理形式 形式推理 实质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解析

  推理是人们的一种理性思维活动,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命题(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命题(结论)的思维过程,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为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广泛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及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推理思维过程。

  例如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的蛛丝马迹来推论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作案人的外貌、心理特征等等,法官运用一般法律规则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这些都是法律推理活动。

  通常人们在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中,往往容易出现一个误区,将“法律推理”和“司法推理”这两个概念等同或混淆。

  沈宗灵先生说“在法律执行和适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占有显著地位。”也就是说最典型的法律推理即是司法推理,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第一,法律推理比司法推理的范围大。

  司法推理仅存在于司法过程中,往往局限于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律适用,而法律推理则广泛地存在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

  其最典型的体现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法官造法”,法官做出判决地过程实际上就是“造法”的过程。

  第二,从思维活动的主体看,法律推理可以分为职业法律工作者“职事的”法律推理和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的”法律推理。

  即法官、律师、法学家、普通公民都可能是法律推理主体系统的构成要素,而不仅仅只是法官。

  所以,将“法律推理”仅仅理解为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对法律推理概念的误解。

  法律推理应该是逻辑推理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它重在体现或主要描述的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方式与过程,亦即关于法律适用的思维机制问题。

  二、法律推理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中通常所使用的是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具体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一)演绎推理

  这是由抽象(一般)到具体(特殊)的思维形式,运用的思维方法是演绎法,主要是利用已知的知识或原理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演绎推理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是从规则推论到案件,具体表现为:以国家制订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推出案件的处理结果即是结论。

  用公式表述为:

  (大前提)R――法律规定

  (小前提)F――确认的案件事实

  (结论)D――裁决、判处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最为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即是人们常讲的演绎“三段论”推理。

  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法律命题,是以语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它是由把一定的行为构成要件和一定的法律效果联系起来的假设命题构成的。

  而最主要、最典型的法律命题形式,就是“如果p,那么q”这样的假言命题,当然,在实际情况中远要复杂的多。

  这种假言命题的前件“p”,就是法律规范中所假定、预见的行为构成要件,后件“q”则是一定的法律效果。

  这种典型的法律命题表明:一旦某种假定、预见的行为发生,或某一现实的行为具备这一构成要件,某种相应的法律效果便随之而来。

  只要某一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范所假定的、预见的法律构成要件,换言之,只要确认了前件“p”,通过逻辑演绎就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相应的裁判结论“q”。

  因此,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并非唯一形式)也是最简单的形式,就是演绎推理中的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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