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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中既要考虑法律的确定性,也要考虑到诸如合理、公平、人道主义、道德评判等价值。

  关于实质推理在法律领域的适用范围,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2)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

  我国学者沈宗灵先生对其进行了补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要使用实质推理:(1)出现“法律空隙”;(2)法律规范的涵义含混不清;(3)法律规范相互抵触;(4)面临“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5)法律条款包含了多种可能的处理规定。

  在出现以上这些情况时,就必须根据一定的价值观来作出判断。

  由于这种推理不涉及或极少涉及法律条文的命题结构形式,只涉及对法律或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内容的评价,涉及价值判断。

  因此,运用实质推理所得出的结论能否达到符合理性的要求,能否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推理人的综合素质,包括法律意识、司法理念、价值信仰、理论素养、专业水准、个人修养、甚至是偏好等因素。

  也由于这种推理形式意味着赋予了执法、司法工作者在运用形式推理条件下所没有的权力,因而必须慎重地使用,并加强对其监督,才能推动法律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陈金钊.法律推理及其对法治的影响/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黄伟力.论法律实质推理.政治与法律.2000(5).

  [6]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1(3).

  [7]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法学.1988(5).

  [8]雍琦,金承光,陈锐.审判逻辑导论.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论文【2】

  摘要:长期以来,三段论式的司法裁判推理被作为法律逻辑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内容。

  随着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兴起,法律论证成为法律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

  于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共同构成了法律逻辑研究的两个层次。

  关键词:法律推理 法律论证 法律逻辑

  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从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逐步扩展,目前已进入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并重的阶段。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我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把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逻辑三段论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推导工具。

  即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法律规定;结论——法律适用。

  这样的一种推导模式,既符合“逻辑是必然得出”的基本属性,又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司法原则,鉴于这样的优点,我国逻辑学界和法学界开始把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中,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长此以往便产生了“法律逻辑”这一交叉学科。

  法律逻辑的内容,亦被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畴。

  对于“法律推理”一词定义,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视角不同,见解不同,故而呈现多种观点,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上的适用,是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只关注思维的形式的推理模式。

  此种模式被雍绮等我国早期法律逻辑学者认可。

  第二,规范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此种模式被欧洲大多数学者支持和认可。

  第三,法律适用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是人们做出合理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

  此种模式不仅被英美等国的学者广泛采用,而且也被我国大多数法学和逻辑学者所接受。

  我国法学家沈宗灵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就写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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