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坚持迅速及时的原则。由于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并且会通过网络的传输,那么有很多国家机密或者是商业机密都容易被泄漏出去。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在提供电子证据的时候,必须要迅速、及时。另外,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期限,如果在规定的举证期间没有相关的证据被上交提出,那么就会被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收集证据在时间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如果当事人为了拖延而不去收集固定证据,那么很有可能会由于证据被灭失而导致出现无法举证的现象。
(二)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探讨
我们都知道,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的证据不同,为此,电子证据在取证的程序上、取证思路上以及传统的取证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收集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有:
1.在取证的过程中,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固定电子数据以法定的数据形态。一般情况下,法定的证据形式都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然而,电子证据自身就是一种磁或者是电的一种脉冲,那么只有通过技术手段才能够将其转变为一种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够将其变为一种证据形式,同时,也能够在法庭上作为一种证据的形式被展现出来。那么在电子证据有关的输出文件中,必须要满足以下的形式,即:首先要保证所输出的数据计算机必须存储这证据的原始数据;其次,必须要保证数据在输入与输出的过程中计算机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只有具备这两个前提,电子数据才能够被真正的固定为电子证据,从而被采用。
另外,如果是一些非文档的电子数据元件,就需要借助一种更加可能的高容量的载体,例如,电子光盘等,除了要按照严格的取证过程进行,还需要确保这种载体介质在使用的过程中是一次性的只读光盘,避免应用那些多次可写型的光盘,以确保在应用电子证据的时候出现文件或者数据被修改的现象,保障电子证据固定化的效果。
2.如果是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发生了民事纠纷,那么相关人员可以提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材料。之所以要将网络中所存储的材料进行提取,是因为网络服务商具备保存交易资料的义务,很多时候都会采用密码方式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双方的交易内容进行保密,为此,如果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发生了一定的纠纷,那么就可以将网络存储的资料作为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应用性分析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电子证据的可应用性称之为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也可以认为是电子证据的可用资格。要保证事实材料具备证据资格,那么就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如果法律对证据形式特出了某方面的特定要求,那么就要保证该证据材料与法律要求的形式相符合;另一个条件是,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其收集的手段与方法要与法律规定相符合,这两方面也符合证据的考察要求。
(一)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形式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合分析
电子证据合法形式通常指电子证据的取证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形式主要通过无纸形式展示出来、同时,还以声音、图像以及文字等多种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够完成整的、准确的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但是从当前电子证据上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有一定的争议存在,很大一部分都将其归入视听的资料当中,将其作为我国的法律认可的证据之一。
(二) 电子证据收集方法以及程序的考察分析
在收集电子证据期间,必须要保证电子证据在采取整体、形式以及收集程序方面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其合法性通常都体现在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以及存储方面,在应用中,电子证据很容易出现对言论的自由权、隐私权等工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等现象,为此,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被采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由于当前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只要保证在采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手段与方法等符合法律规定即可,那么在取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的电子证据与法律规定不符合。在采集电子证据期间,常常会出现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电子证据的现象。非法软件主要有非法制售以及非法录制的软件。在我国,已经有很多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企业在发展运行中不得使用非法软件。软件应用是否合法,与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民商活动中诚信原则是其中一项基本的原则,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应用非法软件生成的电子文件通常都不会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