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实现财务监督目标的途径
(一)更新审计理念,明确财务监督的新思路
更新审计理念,一是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各项任务,科学选择审计项目,合理确定审计重点,使审计监督更加切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二是要坚持批判性与建设性相结合,更多地从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着眼,揭示和反映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促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二)前移审计关口,把握财务监督的主动权
一是要变被动审计为主动审计。每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审计计划,要积极主动开展各类审计。二是建立审计内控监督机制。通过内控机制的建立,理顺本单位审计机构设置,发挥内控制衡作用,将其融入到单位的管理体系中,使其真正担负起管理、监控的双重责任。三是开展日常监督审计。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职能,督促财务部门通过开展自查、自纠、自律等形式,查找财务收支过程中的漏洞,主动消除隐患。四是开展审计预防工作。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错误,应及时反馈,有针对性地加以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形成联动机制,提升财务监督的执行力
一是机构联动。建立健全决策层、监督层、管理层及被审计对象落实等多个横向、纵向管理层面,构成规范高效的审计监督程序。二是程序联动。要加强审计与财务部门的配合,把经济责任与审计评价结合起来,从而做出全面、公正、真实的审计评价。三是成果联动。审计部门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审计结果,财务部门可以对审计结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反馈处理意见,从而加强审计成果的运用。
一、财务治理下上市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相关法律规定未构成一个完善的财务监督框架
我国的财务监督法律体系十分复杂,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为其主要构成元素。虽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了相关的财务监督法律法规,但是还未构成一个完善的财务监督框架,就其内容相对来说,太过原则性和指导性。例如:《公司法》虽然详细阐述了公司财务、会计原则、公司内部财务监督等问题,但其中关于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并不多。《会计法》规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一个国家财务安全的保障,国务院财政部是编写会计制度的主要单位。在会计监督中虽然详细作出了财务监督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也过于原则性。《证券法》尽管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化和财务信息的定期披露作出了规定,但是还有完善的空间。《税法》《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为特定客体服务的法律规范,对企业纳税人、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作出了有关财务监督方面的规定,但是其内容相对较少,也有待加强和完善。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相对过多,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政府直接的财务监督权,均在《会计法》《证券法》《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中作出了规定,而且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都具有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的权力。例如:《会计法》规定:有关具有财务监督权力的部门,在对相关企业进行了会计资料的财务检查之后,检查报告必须及时出具,并且对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如果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能够用到的,不需要再进行检查。
(三)社会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能力较弱
1、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1994年之后独立发展起来的。1999年底,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正式完成,但是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并未沿着市场化的方向规范发展,并且会计师事务所未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仍然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质上并不独立。这样就失去了会计师事务所安身立命的根本,导致审计师市场无法形成。在英、美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己成为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且其行业监管体系等均较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