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社会监督行业规范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还不够成熟,社会监督也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行业规范并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特别设计。所以,很容易引发社会监督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职业道德的情况。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督制度的历史短、行业规模较小、执业人员偏少、体系不完善。另外,企业年报审计业务有限,年报的业务量不能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造成会计服务市场业务竞争激烈。这种现象导致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追求盈利而不择手段。
(四)股东财务目标不同,内部财务监控部分失效
大部分出资人或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实现自己财富的最大化。对上市公司而言,股东投资的目的,则是股价的最大化。股价的高低,对出资人来说与公司的价值成正比。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化,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目标并不一致。对中小股东来说,市场价格决定其财富的大小,股价越高,财富就越高。相对于中小股东,大股东的财富取,决于公司净资产的高低,净资产越高,其财富值越大。然而,事实上往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具有较大的支配权,所以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较侧重于保护非中小股东,使得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五)控股股东对董事存在委托代理风险,监事会职能失效
1、监事会缺少基础的监督条件
从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起到了与董事会等其他利益者相互制约的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如果监事会缺少基础的监督条件,那么其作用将受到质疑。例如,董事会有提名监事的权力,并且大多数监事都是由董事会提名安排的。此外,管理层也有直接和间接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权力。所以,在上市公司中,存在着监管者被被监管者控制的现象。从股东大会监事选举的情况看,董事会操控股东大会直接选举自己提名的监事,存在作弊现象。
2、监事会成员不具备专业技能,且缺乏必要的知情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是大多数监事都属于雇佣角色。这就导致许多监事会成员不具备监事专业技能,不能很好地履行其义务。另外,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缺乏对公司必要情况的知情权,导致监事会成员无所事事的情况存在。
(六)独立董事存在弊端,导致独立董事监控机制失效
1、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使独立董事不能发挥其效用
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中十分普遍,所以在独立董事的立场与大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独立董事都无法与大股东所抗衡,这就导致独立董事在很多时候不能发挥其效用。
2、独立董事无所作为的原因
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无所作为的原因是,上市公司众多独立董事缺乏独立的“人格”。独立董事之所以独立,是因为其有独立的人格,否则难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绝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这个规定导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遭到破坏。此外,独立董事职能缺乏清楚的定位,同时履行职责又缺乏规范的运行程序,没有合理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是独立董事难以有所作为根本原因之一。
二、财务治理下改进上市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转变政府监督职能
1、政府监督应向社会监督转变
我国政府是上市公司外部监督的核心。政府部门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才能完善外部监督体系,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地辅助社会机构,不应过多地干预公司的正常财务治理活动,而应加强对公司外部监管环境的治理。政府应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用外部压力促使公司强化自律机制,尊重市场的客观规律,而不应随意干扰市场秩序。应给予公司相当的空间,逐渐减少政府监督对公司的干预。
2、司法应适度介入监督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