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谓汉人之学皆重家法,既引《公羊》,便不能引《左传》,于是知《史记》所引《左传》义法乃出刘歆伪窜。今案;康氏此等言辞,貌似而实非。、盖经学家法之来,由于儒者之争立博士。汉宣、元以后,凡能自圆其说者皆有立博士之可能,于是经学乃多歧议,彼此各不退让;盖苟一退让,则失其根据而学说同他人,博士官亦将取消,此汉经生所以固守家法也。而武帝之时,初有“五经博士”,经止一家,当无固守家法之事实,太史公非博士官,尤无守家法之必要;《史记》又多引《谷梁》义,岂亦歆所窜加耶?则康氏之断狱,所凭乃“莫须有”。况《左传》之书法二凡例及解经语“君于曰”等之见引于西汉或稍前之书籍,除《史记》外,尚有《礼记》、《韩非子》、《战国策》、《尚书大传》,《说苑》,《新序》等书,岂亦刘歆一一窜入之耶?如非武断似康氏者,则当考虑此一切反证而改变其结论。今详述诸书所引《左氏》书法及解经语如下:
《战国策魏策三》:“昔者,晋人欲亡虞而伐虢,伐虢者,亡虞之始也。故荀息以马与壁假道于虞,宫之奇谏而不听,卒假晋道。晋人伐虢,反而取虞。故《春秋》书之,以罪虞公。”
今按:此用《左氏》义也。事见于僖公五年,《公》、《谷》皆同情于虞而讥晋。《公羊传》云:“冬,晋人执虞公。执不言所于地,缊于晋也。其曰公,何也?犹曰其下执之之辞也。”独《左传》云:“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大夫井伯,以腾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礼记坊记》:“子去:‘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卒曰‘孟子卒’。”今按;事见于哀公十二年,三传皆有讳取同姓之义。《公羊》云:“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同姓,盖吴女也。”《谷梁》文字相同。《左传》亦云:“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未知《坊记》何所本?但有袭《左氏》之可能。
《史记周本纪》:“二十年,晋文公召襄王,襄王会之河阳、践土,诸侯毕朝。书讳曰:‘天王狩于河阳。’”
今按:事见僖公二十八年。三传皆有不与致天子,为天王讳之说。《左氏》尤明显,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似为《史记》所本。
又按:此外《史记》引《春秋》书法,三传相同者尚多,因难定所本,故从略,今举其一,以见一斑。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陈厉公元年。“弟他杀太子免。代立,国乱,再赴。”
今按:事见桓公五年。《经》云:“五年春正月,甲戊,己丑,陈侯鲍卒。”《公羊》云。“曷为以二日卒之?憾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谷梁》义同。当知非《史记》所本。《左传》云:“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于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史记》所取义也。
又:鲁桓公十七年:“日食。不书日,官失之。”今按:《公羊》无说。《谷梁》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非《史记》所用义。《左传》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当为《史记》所本。
又:鲁庄公七年:“星陨如雨,与雨偕。”
今按:《公羊》云,“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则曷为谓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實如雨’。何以书?记异也。”《谷梁》说尤琐屑,非《史记》所本。《左传》云:“夏,恒星不见,夜明也。星陨如雨,与雨偕也。”此即解经语也,当为司马氏所本。
又:齐桓公七年:“始霸,会诸侯于鄄。”
今按:事见庄公十五年。《公羊》无说。《谷梁》云:“会于鄄,复同会也。”无始霸之说。《左传》云:“复会焉,齐始霸也。”此解经语为《史记》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