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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报检时按原规定填写收货人。同时,在“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xxxxxxxxxx” (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注册号)。

  5.对快件企业等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一一对应的“收/发货人”,报检时应如何填制?

  对快件企业等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一一对应的“收/发货人”,报检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xxxxxxxxxx”。

  6.报检单上的“启运国家(地区)”/“输往国家(地区)”填写有什么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启运国家(地区)”须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起运国(地区)”一致;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输往国家或地区”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运抵国(地区)”一致。

  7.报检单上的货物项数和次序填写有什么要求?

  同批货物所有应报检的货物信息均应在报检单上全数列明,且每份报检单货物项数不得超过20项,超过20项的,应分单报检。

  同批货物因不同的贸易方式或海关电子账册管理等要求需要分单报关的,应分单报检。

  报检单上的商品项数和次序须与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保持一致。

  8.同一批报检货物如果涉及目录内法检货物、目录外法检货物(如旧机电)、非法检货物(如木质包装的非法检货物)的,报检时货物应如何排列?

  目录内法检货物放在前面,然后填写目录外法检货物,最后填写非法检货物。

  9.报检单上的HS编码如何填写?

  报检单上的每项货物都应填写正确、完整、有效的10位数HS编码。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HS编码须与报关单上对应法检货物的HS编码相一致。

  10.什么是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第一数量?

  出入境货物HS编码对应有两个计量单位时,第一个计量单位为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其对应的数量为法定第一数量。

  如酒类、饮料有“升/千克”两个计量单位,其中“升”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为第一数量。

  11.报检单上货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填写有什么要求?

  报检单上的货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须与其HS编码上对应法检货物数量/重量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相一致。

  12.报检单上的数量/重量如何填写?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数量/重量应填写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重量。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数量/重量须大于或等于报关单上对应法检货物的法定第一数量。

  13.报检时的出境启运地或入境口岸如何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口岸”和入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入境口岸”,应按货物的实际报关地口岸填写。

  14.企业如何查询通关单电子数据的状态?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使用电子密钥登陆的企业可以查到相关通关单的`具体内容。

  15.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涉及法检商品的报关单与通关单如何对应?

  报关单必须与通关单确保“一单对应一单,一项对应一项”。

  16.一份报关单是否可以填报多个通关单编号?

  根据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68号联合公告规定,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17.一份通关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应如何处理?

  当出现一份通关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情况时,企业向签发通关单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

  18.签发通关单后发现需分批出运的,应如何操作?

  应持原纸质通关单到签发通关单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通关单分单手续,一份通关单仅可以拆分一次。

  如果第一次领取通关单时已经分单的,不能再次提出拆分申请。

  对于电子通关单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不予拆分。

  19.如何办理通关单的更改手续?

  通关单电子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企业不能办理更改或撤销手续。

  通关单电子数据未被海关使用且符合更改条件的,更改时应退回原发纸质通关单,由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数据项进行相应更改后打印通关单并重新发送电子通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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