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行政许可法》:限制政府权力,扩大公民参与,兼顾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平衡。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可以被法治国家用来维护经济程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其适用范围广泛。我国++年月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专门而统一的行政许可立法。该法一方面从实体上调整政府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另一方面更加大了从程序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市场竞争抉择权。这种立法意图从以下几方面反映出来。
其一,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关系上,向私益倾斜。《行政许可法》第条和条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体现了既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又保障公民个体自由的平衡。例如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害防治、污染、生态环境保护;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领域等,允许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采用事后监督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般不设行政许可。这种老百姓自主管理优先,市场竞争机制优先,行业组织自律优先,事后监督管理优先的立法摸式,尚属行政法制建设的第一次。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行政许可只是被视为一种弥补市场缺陷的替代手段,因而行政许可法并不是提倡和鼓励行政许可的广泛运用,而是尽可能地减少该手段的设定与实施。
其二,独特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许可与监督并举。《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的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是在行政处罚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的吸收、融合基础上的深化。该条规定折射出两层意思:首先,在我国,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的,公民与法人的权利为主,行政权力是服务于公民与法人权利的。因此,必须设置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的立法程序。而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制定机关不仅应注意将立法意图告知他们,对实施行政许可涉及的各方,还应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其有渠道反映利益诉求并达成共识。其次,行政许可事项纷繁复杂,其中相当数量的行政许可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听取意见,有助于立法机关充分吸收来自专家和实际部门的真知灼见,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与第条相辅相成的,是第+条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估制度。该项制度是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创举。法律需要稳定,而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事务又要求法律作出适时的调整。那么光有权力部门和政府机构的运作,缺少普通公民的参与和意见反馈,显然将造成错误信息的增多,增加行政许可的设定成本。在当前条件下,大量的行政许可行为往往由基层政府作出,这时候通过建立平等、自由、开放的公共平台,鼓励公民在这个公共平台上自由地发表意见,平等地进行讨论和辩论,并利用行政许可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自觉地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使得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公共平台的运作,让严肃的法律条文,成为市民生活中的良师益友。这时公民与权力部门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其三,信赖保护,政府诚信体系的建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是,公民对实施公权力的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从平衡论的角度看,信赖保护原则的落实需要行政机关诚信体系的建立作回应。现今,政府的公权力已经渗透到公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公民与政府就像涡轮的左右两翼,相互信赖,协调共进,涡轮才能顺利前行。信赖保护原则的贯彻,也是行政许可制度中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政府讲诚信、守法律,摒弃许可的随意性,普通公民从中体验法律至上带来的行政许可的规范化和稳定性,有利于立法、执法、守法的和谐协调运转,有利于政府为了人民和人民信赖自己的政府有机的结合起来。
我国行政法上平衡论说以依法治国方略为依托,并服务于该方略。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呈现出学说主张的一贯性、学说内容的连续性、实践操作的稳定性和学说研究的系统性的特点。平衡论说的思辨性和哲理性,以及该学说阐释的关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适应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需要,契合了依法行政法治理念的内核,因而得到我国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的认同。由于我国恢复行政法研究才余年,平衡论的提出也才余年,要成为学界同仁普遍公认的主流学说,其本身也有一个丰富、发展、完善的过程。如果要将平衡论说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平台,那么,行政法基础理论对行政法研究有什么作用?行政法基础理论和行政法上的概念、范畴及其他理论是什么关系?行政法基础理论揭示的是行政法的发展规律,还是行政法的现状,或者是行政法的趋向?等等,都需要行政法学界的志士仁人给予足够的关注,并予以充分的探讨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