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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司法与行政相对抗的阶段始于世纪年代,持续到年。这一时期,美国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表现为法官忠于普通法,坚持自由主义观点,运用判例来限制行政机关调控经济的特征。即通过狭隘地解释商业条款来限制联邦政府调整和干预州际贸易;宣布联邦法规无效而使禁止童工生产的.产品在州际间运输的事实得以继续存在;运用三权分立的原则来限制行政机关对经济的渗透,使司法权力介入民权保护领域。在马歇尔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领导下,美国法院开设了处理社会、经济、政治领域问题的先例。这一时期,美国自由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取得的成功,是美国推行自由主义司法政策的结果。

  世纪年代美国司法对抗行政达到高潮。最高法院和许多联邦法官通过商业条款设置的禁锢,反对罗斯福总统推行试图复兴严重经济衰退的新政,仅年至年,联邦法院宣布了个禁止联邦政府官员执行议会法规的禁止令。其中,在案中,法院甚至拒绝议会将州际贸易的规范权授予总统。杰克逊认为该判决违背了以往的一系列判例和传统做法。并警告说:这个判决给民主高效的政府设置了新的障碍。它使立法的含义更为混乱。

  年至年为司法对行政默许阶段。由于司法对行政的过度限制并成功干预社会、经济问题,几乎导致美国世纪年代中期的宪法危机。罗斯福总统威胁要增加法官的名额以迫使最高法院内有支持新政的法官。在总统的压力下,最高法院改变反对新政的态度转而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承认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知识的事实面前,法院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持宽容态度。尤其在州际贸易领域,司法审查似乎无所作为,允许联邦政府插手所有的经济活动,无论这些活动是为社会目的或其他目的。

  由于司法审查的宽容,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公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世纪年代以后,法官通过宪法规范行政行为,促使行政官员考虑以宪法权利来使公共行政司法化。与此同时,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又趋于严厉。法官不仅要求行政程序正规化,还要求行政机关更多地运用法规制定程序。伴随司法审查的宪法化运作,行政诉讼的数量大为增加。年,法院附有摘要的行政案件数量从年的件上升为件,最高法院的案卷从卷增长到卷以上。司法权力的扩张,引起行政效率的低下也受到一些批评。批评者认为,司法对行政的控制,导致行政机关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实际上并不影响行政决策的制定。在世纪年代末期至年代中期,通过三个著名的案件,最高法院限制下级法院在正当行政程序以外,要求行政机关采取额外的程序保障,赋予行政机关更大的行政解释权。

  自联邦行政程序法颁行的半个多世纪,美国行政法控权的思想未变,但制约的度是随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该法制定以后的年间,美国行政法没有大的发展。从年到世纪年代末期,特别是美国国会立法的方向从经济控制领域趋向社会控制领域、环境保护领域和消费者保护领域,美国行政法的控权理论有较大的发展。司法审查的目的,不再局限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而趋向扩大公众对行政决定程序的参与。公众认识到,从程序上和司法审查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保障个人利益不受行政机关侵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证行政机关能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福利服务。还有一些英美法学家对控权理论提出了批评。这些批评主要源于控权理论本身存在的与现代行政不相适应的矛盾和缺陷。非常明显的是,现代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庞杂繁复。但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是福利社会的出现。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那种主张以司法审查为主要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控制的理论与现代社会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的现实是相矛盾的。控权理论忽视了政府运作需要以权力为动力的必然性,主张以传统的法治原则来束缚政府的行政。一些理性的学者认为:戴雪的设想的错误在于他的论点:即法治原则要求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维持充分的平等。但是政府不可能和被管理者在每个方面都平等,这是存于(人们)有关政府的每个观念中的,因为,政府必须去干预公民的生活和利益,而在这些领域,私人是不可能被允许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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