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了这一事实,美国百年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就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始终受制于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并伴随着宪政制度的发展、民主和自由观念的变化而作不断调整。司法有时加强对行政的控制,有时自我克制,减少对行政的干预和控制,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表现出比英国控权理论更注重实际、更为灵活的现实主义精神,也是对纯粹司法控权理论的一种挑战。三、平衡论说平衡论说产生于世纪年代的我国,首先由罗豪才教授提出。与管理论说和控权论说相同,平衡论说也不是那个人主观臆想的产物,它根植于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和行政法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运作之中。从前述我们知道,管理论说侧重于保障国家行政权的畅行,控权论说侧重于公民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司法审查对行政权的监督。但是,无论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论,还是英美国家的控权论,在越来越开放的世界政治、经济多元格局中,呈现出借鉴、吸收、互补、融合的发展趋势,没有哪个国家的行政法再坚持纯粹的管理论或纯粹的控权论。究其原因,首先表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主、法治、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世界各国虽然政体不同,宗教信仰各异,但是行政权是为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片面的传统观念受到强烈质疑;其次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社会、文化的多元格局和利益配置的重新组合,需要行政的干预和调控,行政机关承载的公共利益负担使命,以前所未有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凸现出来。
我国平衡论学者认为,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也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平衡论者还认为,该理论的依据来自于行政法实践。我们认为,该理论的依据还来自于我国依法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第一,行政诉讼的确立是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辩证统一。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制度。我国年月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它一方面考虑了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人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等因素,另一方面又参考、借鉴了国外行政诉讼对我国具有积极作用的内容,从而达至既能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该法的平衡功能体现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重。社会主义国家,民与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机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人民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同时,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是符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最大利益。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同于以控权论为宗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诉讼法,从总的指导原则到各项具体规定,都体现了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精神。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在我国,人民法院和政府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的统一的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职能,通过行使审判权,办理行政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合法性审查,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不予干预,更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行政诉讼法》颁行至今的年中,从民不与官斗,行政相对方不敢告、不愿告,到行政相对方敢告、敢当原告;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从每年几千件发展到近年来的多万件。使行政机关与公民逐步认识到,该法一方面承载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另一方面承载着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功能,并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也正是在行政诉讼活动的推动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不断改进行政工作。第二,从行政程序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平衡论说在行政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时间、方式作出决定的过程。其基本原理为: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以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为支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以防止行政的独断专行,求得行政的民主和效率的统一。行政程序的贯彻意味着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机会增多。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减少行政争讼是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目前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行政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年月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即包含着一套严密的程序性内容。我国近年来制定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已作出越来越多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制度:告知制度,包括执法者表明身份,说明来由,行政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私下接触制度;记录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这些制度的共同点,是以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保护公民权益为依归,从而达到平衡行政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方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