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也适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学则研究行政一般、行政领导、行政组织、行政法规、行政决策、人事行政、行政沟通、行政控制、机关行政、行政效率等。侧重点不同。行政管理学重点解决行政效率问题,兼顾公正。而行政法学旨在解决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效率。属性不同。行政管理概念属于行政学研究内容,而行政法的概念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
管理论说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与执行,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营造物,具有历史的局限性。该说服务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巩固阶级专政,建设新社会的需要。更多地从政治角度研究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忽略行政法规制政府依法行政的特殊作用,将行政法作为保障行政机关权利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义务主体的理论依据。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一方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这种不平等,决定了管理论说缺乏持久的学说生命力。管理论说逐渐退出行政法,始于《行政诉讼法》的颁行,随后《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陆续出台,保障公民权利、强调行政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制约作用,日益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关注。管理论说的行政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重要手段的观点,很难解释上述新的行政法理论的作用,这些法律调整的主要是一种监督行政关系,而非管理关系。因此,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受到行政法学界的注意。
二、控权论说控权论说源起于英美国家,该论从行政法行政权与公民权这对矛盾中的公民个人权利出发,认为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本质上是一种控权法。控权论说代表人物当推世纪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戴雪等人认为,政府应严格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控制,不能有任何特权。并认为与专断的权力相比,正式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性和主导性,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特权的或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英国公民受法律,而且只受法律的管理,我们中的每个人可以因触犯法律而受处罚,但不能因别的任何事情受处罚。
控权论主张在英国首先提出,有其历史根源。世纪前,英国实行君主专制,英王权力无限。世纪末的光荣革命结束了旧王室的统治,建立了议会主权的体制,国王特权受到限制。
限制王权的斗争是围绕撤销星法院而展开的。星法院是除普通法院外国王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经由星法院对治安法官的控制来实现。由于星法院专门受理公法性质的诉讼,对反对派严刑酷罚,因此为新兴资产阶级所痛恨。在世纪议会向国王夺权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普通法院的法官和议会结成联盟,作为国王特权象征的星法院在斗争中被议会废除,普通法院成为全国唯一的法院,受理全国发生的案件,承担起对行政的司法控制。
受英国控权论说的影响,美国行政法也以控权理论为主导。例如世纪美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施瓦茨认为,行政法的目标是要纠正个人与国家的不平等,要尽可能保障在法庭面前,把个人与国家放在平等的地位。美国行政法中的控权理论虽然来源于英国法治理念,但更为主要的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世纪下半叶美国国内战争结束以后,经济迅速发展,垄断企业相继出现,社会集团之间矛盾激化。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和法院控制已无法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年国会成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并赋予该委员会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继它之后,美国政府相继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能源委员会,行使控制某一方面私人经济活动的权力。然而,世纪上半叶,美国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后,由于经济未达至二战前的水平,反对派加剧了对新政的批评,同时主张限制行政权的呼声增高了,其中一部分人主张实现行政程序的标准化、正规化,另一部分人主张加强司法审查,来制约政府行政权。年颁行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联邦侵权赔偿法》即为美国控权理论的产物。
美国行政法控权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司法审查、程序公正与行政公开。它们有的直接体现在《联邦行政程序法》、《联邦侵权赔偿法》、《情报自由法》、《阳光中的政府法》中,有的反映在美国各个时期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中。在世纪下半叶至世纪上半叶的整整一个世纪中,美国行政法的控权思想未变,但是不同的时期控权理论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世纪末期,美国法学家将宪法的分析问题作为控权理论的重点予以关注。世纪,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理论上倾向于研究司法权力限制行政权力的问题,司法审查成了美国控权理论的核心问题。但是在近百年的司法审查实践中,美国走过了一条与英国控权理论不同的道路,呈现出司法与行政相对抗阶段、司法对行政的默许阶段到宪法化和合作化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