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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淘回国的商品需要缴纳相应的关税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和第5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其中,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应征进口税税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即需要征取相应的关税。但实践中存在不少谎报邮寄物品信息或者分装运输等行为来逃避关税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二、 存在的风险

  海淘与国内网购从性质上看并无太大差别,但海淘作为跨国消费的一种具体方式,在出现纠纷之后,将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且我国对于海淘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的规制也不甚完善,海淘消费者在面临维权的时候,极有可能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具体而言,在海淘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可以归结为现行法律规定欠缺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两类。

  (一)现行法律规定欠缺

  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还未有对海淘的贸易活动进行专门针对性的规制。

  “海淘”无疑具有贸易性,但我国《对外贸易法》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予以定义和规范,对“海淘”人这种非经营性质的对外贸易者未予提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虽然对网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对于海淘消费者来说,仍然较难适用加以保护。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又较难惠及我国的海淘消费者。这就令海淘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进退两难。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其并没有对跨国网购的支付安全问题作出一定的规制,而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也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制制度,这就存在着适用上的漏洞问题。

  另外,于20xx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从事跨国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以及相关的物流公司需要将相应的信息通过联网的方式与海关方面进行对接,并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货物编码和物品税号等信息。该公告将对海淘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否是正品提供鉴别上的帮助。

  (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在消费者进行海淘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假冒伪劣的产品,或者遭遇包裹遗失、毁损的情况,更有甚者,可能存在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遇到以上纠纷时,若消费者完全不采取措施,则其损失将得不到赔偿。但根据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海淘消费者面临的维权之路仍然是任重道远。下面笔者将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展开论述。

  1.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仲裁以及调解、和解等方式。

  海淘消费者一般不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考虑是诉讼成本的问题。其次,海淘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对出卖人的信息予以确定。而海淘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发生在网络上,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极不对称,海淘消费者较难获取到出卖一方的相关信息,因此无法满足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再者,海淘消费者若要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则其将面临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性问题,不利于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后,基于海淘纠纷是发生在跨国当事人之间,因此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还可能存在争议。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海淘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时,不会倾向选择诉讼这一救济途径。

  就仲裁来看,同样也是当事人所较少采用的救济途径。理论上,只要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满足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等要求,即可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但实践中,海淘纠纷当事人之间基本不存在达成相应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即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满足提起仲裁的要求,在仲裁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与诉讼中类似的问题,并且在最后仲裁结果的执行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障碍。这种情况下,由于纠纷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仲裁的执行需要国家间存在相应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任一国家对仲裁执行结果的不配合,都将造成仲裁执行困难的问题。

  而调解、和解等救济解决方式,也往往因为当事人之间语言不通等原因而无法达到很好的协调效果,且海淘消费者并不掌握出卖人除交易沟通账号之外的其他联系方式,一旦出卖人在纠纷发生之后选择逃避问题的解决,消费者一方将很难通过其他的联系方式与出卖人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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