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从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到一九九九年九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对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多次的要求和强调,原国家经贸委在20xx年初发布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收效不大,或者说雷声大,雨点小。主要原因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公司制的范畴内实施的,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在资本结构多元化、资本形成社会化和市场化等制度上进行重构,国有独资企业不是现代公司制,没有这个基础,就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与公司制改革同时进行,这是关键所在。
公司制改革的主要形式是产权多元化,虽然产权多元化不是万能的,但如果没有产权多元化,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往往有很大缺陷。
公司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后,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建立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结构与功能,增强外部股东、合资者、合作者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制约和监督,明确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相应的聘任、解聘机制,建立公司事务决策规则、程序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
在公司制改革后,产权的代表人(董事或董事长)和经营者(总经理)分开设立,产权的代表人由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委派,主要对产权所有者(国资委或其他投资主体)负责,经营者是产权代表人选择来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经理人选,两者权责明确,有利于约束和激励。
公司制改革也解决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通病。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经营者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导致经营者享有所有者的权力,两者分不清,权责不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公司改制后可望解决长期存在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公司制明确了国有公司的有限责任,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方式
公司制改革后,国有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有限责任对国有公司具有重要的深刻的含义。
有限责任对国有公司具有三大功能:一是减少债务风险,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后,仅以其独立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二是投资风险减少,如果是无限公司,公司在资不抵债而破产后,债权人可直接对股东进行追索,直至倾家荡产,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促进国有资本流动及投资风险转移,国有资本转化为股权或股票后,可以按照经营资本的要求去运作,转让、交易给其他投资者,既可获益,也可转移风险,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盘活了国有资产。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对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来说,公司制改革实质上是制度创新,应是下一步的改革重点。中央企业中的176家国有独资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中应区别对待,分类实施。
(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国防军事工业)、基础设施、重要自然资源等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也大多是非竞争性、垄断性的,应该是指十六大报告中说的极少数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
(二)分布于各个竞争性行业的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如贸易、轻工、化工、纺织、外贸、旅游、机械、电子、通讯、
交通运输、建筑、煤炭、冶金及各类科研设计单位等,种类繁多,数量较多,在中央企业中占多数,这些中央企业应该都要实行产权多元化,公司制改革的任务较重,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改制的困难较多。
上述中央企业,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资产规模从几亿一直分布到几百亿人民币,净资产从1亿多一直分布到几十亿人民币,资产规模大小不一,条件不一,但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向都是一样的。
在产权多元化过程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入股,由其他投资主体向改制后的公司注入资金或资产,在其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这一种改制适合于急需资金的中央企业;另一种是转让股权,改制后把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国资委可收回一部分资金,改作他用,这一种改制适合于国有经济要逐步退出这个行业的中央企业。当然,这两种方式适用的范围是相对的。无论哪一种方式,都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下面的途径可作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