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里约大会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而当今社会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是严重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自然是要求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一体化的,应该将保护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机协调起来。在制定经济的发展规划上,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也应该要好好地发展经济。
国际经济法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可持续发展为贸易和环境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的发展,并且把实现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类各种需求作为根本的目标,这是与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致的。当然,可持续发展也重视环境的保护,却并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唯一的目标。它不提倡为了环境保护而导致经济的零增长,它主张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协调好环境和经济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把环境纳入了经济发展的过程。我们都知道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忽视环境因素的,并且认为以环境为代价也是值得的。而可持续发展认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应该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明确地把环境这个因素融入到了经济发展中,充分展示了环境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2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国际社会才慢慢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国际贸易和环境的'关系非常紧密。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贸易措施,比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制定这些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落实下来很困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超过了WTO环境保护条款的要求就变成了贸易限制,会造成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和争端。如何解决好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必须思考的问题,如何落实又不超出WTO中的环境条款也尤为重要。
WTO中的环境条款评析。作为管领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在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全球性协调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为了协调好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WTO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然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明确了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的关系,并且制定了加强贸易和环境保护的规则。当然,起到最具体的环境保护作用的就是WTO在各项具体的协定中加入的环境条款。
第一,《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第(b)项、第(g)项规定:强调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但是不能够在造成武断、不合理的歧视,或者造成对国际贸易伪装的限制。也就是说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缔约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和保护人类的健康。显然的是这个规定是一个大的、抽象的规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但是很容易引起国际贸易冲突和争端。比如说: “进口国经常会依据《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例外条款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这样会给出口国带来贸易的限制,不利于出口国对外经济的发展,那么出口国会强烈地反对其违反WTO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很难协调好保护环境和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落实上存在太大的主观性,每个国家制定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否违反了协定的规定,是很难去界定的。如果不再科学的把范围界定清楚,那么为实施绿色壁垒措施的进口国提供了法律上的免责通道,是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的。
第二,《农产品协定》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进口补贴由相关的规定,并且在附件第2条中明确提出了 “绿箱政策”,用以保护政府对农场方的绿色补贴。政府对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所给予的服务与支持,以及按照环境规划给予农业者的直接支持。这些措施都能够鼓励成员国对于本国环境的保护,提高成员国保护本国环境的积极性。用“绿箱政策”来鼓励本国的农业发展,有利于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这一措施使得农业经济领域中也出现了环保的概念,使环保的领域更广,对环境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第三,《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成了两大类:禁用和非禁用。非禁用补贴又分为可申诉和不可申诉补贴,其中,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了鼓励环境改进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第二款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其他成员不能够对环保补贴采取反补贴的措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如果成员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法规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已经运行两年以上的现有设施,需要适应新的法规提出的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环境的要求,国家应该对其适应新的要求给予额外的补偿,对其所需要的额外费用可以通过税费抵免等财政鼓励或者援助一次性给予20%的补贴。这一规定有利于国内环保企业的发展,为其减少了环境内在化成本,同时也会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