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中,明确提出了可以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成员方也可以例外地采取必要的贸易措施,但是条件是不能够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形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能够对服务贸易变相的限制。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同意成立了 “服务贸易与环境工作组”,对服务贸易、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提出报告和建议,一定程度上为协调服务贸易领域贸易和环境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对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方法以及生产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的生物学方法等涉及环境方面的发明可以不授予专利权。同时该协定还明确指出,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维护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发明权和专利权,以阻止其商业应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拒绝授予专利的方式列举了法律不保护的情形:一是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二是有关生产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的方法。尽管这个协定规定了以上两种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但是,内容限定的过于抽象,无法界定哪些措施是合法措施,哪些措施不合法,为贸易限制提供了保护伞。
第六,《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规定了成员方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可以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只要措施不超过这个目标所需要的程度就可以。协议明确地表明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是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当环境出现紧急问题的时候,成员可以采取简易的程序来公布其技术法规和标准。协议时鼓励各国接受其他国家实现环保目标的措施,并且要与本国的措施同等对待。前提条件是进口国认为出口国的贸易措施是符合其保护环境这一目标的,它才承认同等性。总的来说,这个贸易协定给了各国采取环保措施的充分自由。
从WTO的环境条款,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WTO是通过“环境例外权”来保护环境的。毋庸置疑,环保例外权是有利于全球保护环境的,但是,内容的模糊性使得落实起来比较困难。然后,环境例外权中间对于环境保护的度如何来把握也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WTO应该对环境保护的标准的内容制定得更加确切化,这样才会有利于环境条款的更好的落实和保护好全球的环境。
3国际经济法保护好环境的措施
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是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盲目的发展经济,会导致环境压力的增大,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太过于限制贸易措施,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当然,如果能够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能够和谐相处。笔者认为要使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毕竟有太多社会经济因素、各国不一样的国情都会导致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难以相处。所以下面提出的想法只是一些大的原则,要落实还得靠各个国家、国际社会的努力和合作。
3.1以可持续发展观来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贸易和环境保护确实有冲突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协调好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用可持续发展观来协调好贸易和环境的关系,两者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是可以长期共存的。保护环境实际上是保护可持续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发展贸易,实际上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2]所以,两者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维护环境的基础上,努力地发展经济,并不以保护环境作为唯一的目标,而是追求人类、持续、长期的发展。固然,我们都知道可持续发展能够协调好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但是如何去落实才是关键。
3.2尽量改变产品标准的不协调性,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援助
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所以,发达国家实行的贸易产品标准限制会更加严格,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会实行相对较宽松的贸易政策,对产品进口的标准会比较的松。这样也就导致了发达国家更容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重污染的产业,给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带来了危机。各国之间贸易的有序进行是有必要的,但是,各国应该秉着共同发展,尽量做到在不给他国的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情况下,进行贸易。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大力的发展本国的经济,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提高保护本国环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