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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国家自身保护环境的能力比较弱,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单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本国的环境,需要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例如,印度认为在海虾—海龟案中,对海龟保护的关注本来可以通过资助发展中国家购买海龟排除装置而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为了这个案件所花费的金钱可以为全世界提供海龟排除装置。因此,应该付出更大的努力来确保这样的事项能够不经过贸易措施就能被解决。[3]如果说美国或者其他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购买海龟排除装置并将它们分发给渔民,那么国际社会就不用花费更多的金钱和力气来处理这件事情。

  3.3采取国际合作的方法,统一规制

  在没有国际合作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单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消除或者部分消除他国对本国环境的影响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是不同的,有的对环境保护能力相对较强,有的则很弱,所以需要借助国际机制,进一步的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事实上,在具有全球性以及跨境转移的问题上,各个国家都没有为他国着想的念头,在本国利益至上的前提下,都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在环境保护上面具有被动性,不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所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参与国际合作是协调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必然途径。

  我们了解保护环境,每个国家、国际社会等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所以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和平对话,充分沟通;让WTO 和国际区域组织也能够发挥其作用尤其重要。目前,国际合作可以在环境保护的许多领域展开,如可持续发展能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环境上。要使各国能够采取合作的方式,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转变国家主体的意识,不能够只保护本国的环境,对他国的环境也应该尽量少破坏。只有观念转变过来了,才能够促进世界健康和和谐发展。

  4结论

  WTO的贸易措施中与贸易相关的规定,在制定上都是有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的。我们不能够否定国际经济法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作用。不过,在实行上由于各个国家都具有主观性、特殊性,也会导致一些问题。我们不能够否认经济发展和全球的环境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环境保护应该是前提,只有在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中,人们才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努力为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的不平衡性,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中处于弱势,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大力发展环保技术,来保护本国的环境;发达国家也应该尽量以强国的姿态来为世界的环境保护尽更多的力量,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WTO制定的很多环保措施,在理论层次上是有助于环境保护的,但是,应该加强落实的力度,把握好贸易限制措施的界限,不应该为了发展经济而越界,同时也应该不断完善环保措施。对于全球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上,国际社会是应该继续努力的,国家本身、个人也应该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地球村”上,保护环境应该是我们所有人的职责。

经济法论文13

  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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