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视习题的灵活运用。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本位下,我们不倡导题海战术,但是在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中适当地、灵活地运用习题对于学生的学习能起到较大的提升作用。
我们一再强调经济法概论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而任一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任课老师可以在教学中适当贯穿一些习题。这些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可使学生快速理解法律条文,激发学习热情,同时,适当的习题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表达能力。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学生对课堂习题讨论的参与度非常高,课堂气氛非常活跃,通过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大部分学生能摆脱对枯燥法律条文的厌倦,增加了学习积极性,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但在这一方法的运用上要求教师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把握好度,切不可搞成题海战术,否则会适得其反;第二,习题的选择上要下功夫,要精炼,切不能滥;第三,运用的方式上要灵活,切不可“死”。
三、结语
由于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培养目标的特殊性,该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必须做到规范与灵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针对特殊性,在内容上有所侧重,有所选择,同时要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学阅读相关资料。教师在随时掌握经济法教材新增内容的前提下,更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根据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自己的讲授内容,并借助多媒体、网络信息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在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更需要学生能够通过经济法学的知识去认识相关问题。
摘要:经济法责任制度是经济法这一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制度构建还是很不完善的,在经济法责任上也存在很多争议。一方面,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目前学界还有着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责任。
关键词:经济论文
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问题的讨论往往陷入了既有理论的泥沼。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忽略了经济法上特有的承担方式的总结和抽象归纳此外,对于责任问题的研究也常缺乏系统的考量。实际上,经济法责任问题是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行为问题密切相关的,正是由于在多个要素上表现出来的传统责任无法涵盖的特性以及其能解决的问题,才使得经济法责任具有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厘清经济法上的基本范畴、架构完整自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坚实的证成基础的需要,也是使经济法的“以人为本,社会本位和平衡协调”理念落到实处,在保护私人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促成社会整体利益和谐增进的客观要求。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不应该仅仅是权义规范的机械堆砌,对行为的引导和利益的保护还有赖于法律上责任制度的完善,经济法作为脱胎于社会化经济生活现实的新兴法律部门,是对传统的法理学说的突破,其责任体系的架构也不应当拘泥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的四分格局。
一、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
按照“主体―行为―责任”的分析框架,在基本明晰了经济法责任主体后,有必要对应该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研究。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指的是受法律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外部活动状态。经济法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是经济法主体所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依法作出评判,因而经济法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然而经济法主体所为的需要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法行为并非简单的涵盖在违法行为之中,作为管理者身份的政府在合法限度内不恰当行使经济职权而造成社会整体利益减损的“合法行为”也是其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原因。
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概念的初创和系统化渊源自德国民法是目前学界的共识。“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意思表示行为。按照萨维尼的认识,‘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称为法律行为’”由此可见,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是与意思表示无法分离的,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民法领域中的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