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经济全球化相关的几个国际经济法问题
上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国际经济关系这样那样的变化,必然要求新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加以调整,这是一个客观规律。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作为国际法意义上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是指国家有完全的自由制定自己的经济发展计划、运行规则、制度规范,而不受制于他国的权利。上面提到过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它必然要求全球运用统一的市场规则。反映在法律中,即要求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化(这也便是学者们所争论的法律全球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人为障碍,保证正常的经济流转,达到效率最大化。而达到这种趋同化的运作方式便是改变国内法律规范中与全球经济活动规则相冲突的部分。否则,便将被抛到全球经济增长的边缘,永远与贫穷为伴。“自我封闭”的后果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明证,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也不例外。目前,反映经济全球化这一主题的有关条约的缔结(如WTO),给缔约国发挥经济主权提出保留的空间就越来越少了。这说明,要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必须服从它的统一化规则,经济主权应做出一些让步。
但法律的这种趋同化并不意味着主权的侵蚀和丧失。如何客观地看待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权?首先,国际商业交易的根本特点在于涉及不同法律的适用问题。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当代国际经济关系及其调整,都离不开跨国、跨法域的前提。这说明,无论国际关系发展如何,无论各国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到什么程度,无论人权多么重要,至少在国家或法域存在的条件下,一国主权不会消失。否认了主权,就无法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关系
在经济全球日益加深的条件下,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关系趋于多样化、综合化。如今,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的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因此,在承认、尊重各国经济主权的前提下,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国的经济主权,即根据其国家利益处理国际经济事务的权力,尤其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方面,使得在双边国际经济关系中经常被滥用的在国强国的经济权力让位于多边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利大于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之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加以运用,维护其经济利益,就是例证。
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一切理论都是实践的产物,理论总是为了满足一定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关于法学分科的理论也不例外。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产生,首先就是因为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给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空前迅速发展表现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融资、国际税收、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等许多方面。自18世纪以来,世界对外贸易就在数量上存在长期增长的趋势,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世界贸易出口相对于世界生产总值的增长是长期滞后的。这反映了生产国际化还停留在低级的、肤浅的水平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贸易增长率一贯地、持续地超过世界生产增长率。这是半个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反映了生产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强劲趋势。一个国家经济规模越小,对外贸易依存度越高,西方国家中的小国如荷兰、比利时、挪威等,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都在2/5以上。
在世界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迅速发展的同时,国际服务贸易、技术贸易、金融业务等各方面都在迅速发展。其增长速度大大高于货物贸易。种种世界经济现象表明,战后国际经济关系已经越来越直接地、深刻地影响到平常人的工作、收入、消费和生活。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必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为了满足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需要,国际经济法必然要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