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诸法合体――结构分化――高度专业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三个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由量变到质变,则使得法和法学的发展进入了我们当前所处的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阶段”。使得“同一项活动引起的具体经济关系,不同的部门法可以从不同角度、本着不同的理念进行调整”。这在部门法责任的追究上则表现为运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组合对行为予以苛责。民法上的责任承担考虑当事人过错,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恢复补偿为其目的,与其市民领域的意思自治理念相吻合;行政法上则财产责任和行为责任并用,以弥补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不法侵害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与行政法的行政控权、行政法治的价值追求相一致;刑法上的责任承担最重,方式以人身责任为主、辅以财产责任等,以对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的犯罪人进行惩戒。
可见,生产和交换社会化所要求的法的调整的日益精细化,使得经济法这一新兴法部门得以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灵活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这便包括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组合。同时,这一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也催生了更具超越性的新的经济法责任承担方式,从而有力的驳斥了否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论点。
四、结语
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这一经济法责任的内在秉性分析并贯穿经济法责任理论框架的始终,我们深刻的认识到,经济法责任的建立不是无本之木,也不是法学家虚无缥缈的“学术忽悠”,而是建立在经济社会化的生活现实之上,并且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而服务的。在之后按照“主体――行为――责任”的框架进行分析过程中,经济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行为及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与传统部门法相对应的理论及立法实践的差异及其自身特性进一步展露出来。经过这样的理论探析,笔者得出结论,经济法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责任的特性是在经济法的公私交融特性下的一定程度的复合性以及社会本位立场下表现出来的对传统部门法的超越性和独特性。
经济全球化已逐渐成为一种各国不得不面对的客观事实,而因其对各国的影响而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对此,发达国家多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资本、人才、技术的自由流动,带来了市场的扩大、效率的提高,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注意经济全球化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造成的威胁,全球化进程不平衡造成的贫富分化,对人类环境的更大破坏,以及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而产生的各种国际矛盾和冲突。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也反映到了各国对经济全球化所采取的不同对策上:前者调整政策,修订法律,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化之中;而后者则多采取谨慎、批判的态度,贸易保护主义、排外浪潮屡见不鲜。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也是目前各国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影响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而我们要在这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则首先必须认识到这一进程对传统制度、秩序的影响,以采取相应的举措和规范。
一、经济全球化的内涵
“全球化”( Globalization)一词可以追溯到1978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一书。但是,直到90年代以后,全球化一词才真正被广泛使用。一般认为,“全球化”是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限制,而成为全球性的。这种“全球化”多表现在经济领域,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全球化多指的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范围涉及从国际分工与世界经济体系的建立,到货物、服务、技术、资本、信息、人员的跨国流动,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移民,劳动保护等许多领域。
经济全球化主要指“市场”和“市场经济”的一体化,是以市场经济为特点的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其形成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各种因素长期以来共同发展和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资本和市场天生具有的`不断扩展、膨胀的本质促使之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如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卫星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是全球性、无国界市场成为可能。另外,跨国公司在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领域的蓬勃发展,已成为经济活动全球化的推动力量。值得肯定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积极的开放政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