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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是一系列的行为及其所体现的财务关系的管理活动总和,而不应当将其各部分割裂开来,同时应当结合其他管理手段,共同形成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的激励与约束,维护国家出资者权益。

  一、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的特点

  1.国家出资者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对应的财务行为同样也是微观性的,其表现为:(1)国家出资者是以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市场的,是被调节者,不能以个人利益或目的去左右市场。(2)国家出资者是以出资为基础形成的,而出资行为本身是针对所出资的项目或受资的企业而言,而不是针对经济总量和结构而言的。(3)国家出资者制定的财务政策,其调整的对象一般应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而非通常的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抽象主体。

  2.国家出资者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出资主体,不是一个行政主体,相应的财务行为只能按资本法则而非行政法则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法则必须谋求保值、增值,为达成这一目的,资本必然按照等价交换的法则进入资本市场运行。这不仅表现在一种资本与另一种资本的关系上,而且也表现在资本与经营者或企业的关系上:所有这些关系都必须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以契约的形式加以规定。

  3.国家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国有资本在全部实收资本中所占的比重为限享受所有者权益。这其实是现代公司制下有限责任的内容,但是对于国家出资者却非常重要,长期以来国家出资者被迫成为所有国有企业的兜底人,事实上承担了无限责任。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家出资者同样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同样是有限责任主体,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承担兜底责任,这往往是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容易忽视的区别点。

  4.国家出资者不同于经营者,它是以对国有股份管理和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为其基本行为,不直接从事生产运营活动。国家出资者进行财务管理的战略载体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应直接从事国有资本的运营行为,也不能随意干预运营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财务等活动,而只能通过正义的程序来进行决策和监督。

  二、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原则

  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原则是组织调节国有资本运动和协调处理财务关系的基本准则,体现了该项活动规律性和行为规范,是对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财务关系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按经济性质可概括为三种关系,即财权关系、财责关系和利益关系。他们各有特指的经济内容,相互是有区别,但相互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彼此密切联系的。其中,物质利益是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国家出资者财务活动的参与,都必须获取相应的收益,才能维持它们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财务责任是中心,因为只有全面完成所承担的财务责任指标,提供了劳动,才能创造、实现与增加资本收益,才有资格参与收益分配;财务权力是前提,因为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主体和客体只有拥有一定的资金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处置权力,才能进行各自的财务活动,完成不同的财务目标。因此,国家财务责、权、利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应当相互结合。

  2.利益关系协调原则

  利益关系协调,主要体现在分配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财务成果方面,要处理好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协调国家出资者和外部有相关利益部门的关系,协调好投资者利润分配与再投资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国家出资者和其他类型的出资者一样,都是一个微观主体,也需要面对各方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利益关系,如何准确运用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进行协调成为国家出资者考虑的重要内容,也是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3.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相结合原则

  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国家控制经济资源的总体扩大,但这只是结果。国家出资者财务管理不能只监控最后的结果,而应当在重大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及时介入控制。尽量减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一个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的控制体系——在事前通过所有者财务与会计的制度设计,为双方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内部控制(包括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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