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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层面的主要有:2004年《促进法》实施以后,多数省市借促进法实施之机,结合本省市实际,均出台了关于民办教育综合性政策或法规。主要内容是重申了《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与公办教育相比,这些政策法规存在缺陷。在公办教育的财务管理政策中,高等教育出台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也出台了《中小学财务制度》和《中小学会计制度》;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层次公办教育的财务管理。而在民办教育的财务管理中,仅《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少数政策有统一指导性,各类民办教育均可参照执行,在会计制度上,由于各民办教育组建方式不一,所选择及执行的会计制度没有统一性,造成民办教育之间的财务信息差异较大,可比性差,与公办教育更无法匹配对比,对政府等管理部门的决策不能提供参考及指导。

  2.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但在现实的民办教育中,多数依照法规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极少数的并未执行。在已成立相应机构的民办教育中,存在以下情况:(1)应对申办虚假设立;(2)真实设立,但其成员多数是与发起者有利益关系的群体,比如亲属,没有教职工代表;(3)真实设立,但难于履职职责,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仅是一些要员挂名谋求报酬的虚职,从不关乎民办教育的运作。这些现象和事实的存在,致使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处于举办者或校长的个人控制,无法真正实现民办教育机构的遵纪守法、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3.财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不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中,多数认为,只要能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有生源、就有生存。他们多数是教育的专家或行家,而对财务管理的理解及认识很肤浅,认为财务只不过是收收钱、付付钱的小事,有人做就行。这些认识导致多数民办教育机构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度不够,没有设置专职的财务机构,仅在后勤或办公室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学校的资金收付;有些虽设置财务机构,但其财务人员是其亲信,甚至出现“老子当校长、儿子当会计、老婆当出纳”的现象,这种家族式管理的结果,导致民办学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财务管理不透明;有些学校为节约成本,聘用一些退休财务人员做会计,学校刚毕业财会专业学生做出纳,虽符合相关规定,但老同志的身体、精力及对新知识的理解执行等因素,对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4.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在民办教育机构中,普遍存在“家族式”或“校长式”管理,许多事项是校长说了算,不能发挥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作用,校长对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财务风险重视与认识不足,这样办理学校事务存在许多问题。学校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使经营者和监督者相互分离,不相容职务由不同人员担任,且监督者要独立于其他部门。部分民办学校发生过许多问题,涉及到了对外投资、新生招收、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发包等关键事项。为了片面追求资金的高收益,对外投资中出现了资金投向不合理、投资期满难收回、投资亏损等情况。有的学校在新生招收中,制度不严,管理混乱,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财,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学校在基建项目发包中索要或收受钱财,出现经济违法案件等。这些都可以看出民办教育机构内部控制的薄弱与问题。

  二、解决民办教育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出台统一的民办教育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

  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促进法的基础上,虽有《民间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的指导,应该借鉴我国公办教育或企业财务管理成熟制度,出台适合民办教育财务管理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可采取两种思路加以制定或规范。

  1.参照执行公办教育相关制度。我国公办教育已出台并完善了各教育层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本质区别在于教育主体出资方式不同,公办教育以国家财政性资金投人为主,民办教育以非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但就其主导业务、主要经济业务活动来看,差异很小。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遵循经济事项的本质,并为其按会计核算的原理来归集、描述,反映会计主体一定时间内资金来源、应用、累积的结果。从均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主的业务主线来看,民办教育可分办学层次对应参照公办教育执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这必须由主管部门以文件等形式强制民办教育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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