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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职业关联风险。即与工商行政管理职业相关联的其他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这类风险与工商行政管理职业行为相关联。但不是因为职业行为本身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发的。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执法冲突风险,对工商执法不正常、不合理的监督,制约、阻碍和抗拒执法所造成的风险。二是廉政风险,主要指索贿行为;三是其他与职务相关的行为风险,如在生活工作中违反“六项禁令”被问责的风险,在行风评议、机关作风建设中如果被评为不满意,相关人员就会有受到问责的风险。

  (二)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主要特点

  1,职责伴生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的职权并负有相应的行政责任,行使职权就必须要承担责任,没有履行好职责自然会有风险。有职权就有责任,有责任就有风险,执法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在赋予工商部门权力的同时,强调了应承担的责任,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执行依据。

  2,可认知性。尽管造成职业风险的因素很多,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人员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但本质上与其他风险是一致的,由于职权和责任是法定的,风险只是可能性。只要我们正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权和责任,就能够全面认识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

  3,突发性。经营者为自身的经济利益。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或在未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前擅自开业,或未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工商部门监管执法,从而常常会引发突然性的执法冲突事件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工商部门潜在的职业风险突然变成现实的职业风险。

  4,可防控性。尽管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是难以绝对避免的,但只要认真研究分析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势利导,积极主动应对,这些风险是可以预防、控制、化解的,至少可以把它降到最低或可以接受的程度。

  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作为不到位”的职业风险所谓“作为不到位”风险,即在行政作为过程中,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虽然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因行为人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完全彻底或不够规范而显现出来的执法风险。此类表现形式有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根本不懂得如何实施规范的“作为”或者一知半解而无形中为之;二是行为人懂得如何实施规范的“作为”而怕麻烦故意“偷工减料”简化“作为”。比如在高危行业的市场巡查和监管中,常常出现有巡查有监管但没有做好巡查监管的工作痕迹记录并存档、备案作为监管到位的依据。三是行为人懂得如何实施规范的“作为”而故意为之。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故意不回避、询问笔录故意不请当事人签名、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不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等,这些工作上的细则问题,许多工商干部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或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这些“无所谓”的东西就会成为工商部门、工商干部的死穴。

  (二)“不作为”风险

  所谓“不作为”的执法风险,即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却不作出行政行为而带来的执法风险。如对涉嫌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而不移交,应当对申诉举报的案件进行处理而不处理,应当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而不查处,本属职责监管范围而不去监管等。

  (三)“乱作为”的职业风险

  所谓“乱作为”风险,即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依据法定程序、职权等而随意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执法风险。如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而随意颁发证照,把缴纳私协会员费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随意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上下限。

  (四)“不确定”的职业风险

  在国家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工商部门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多的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新的“三定”方案,更加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能,扩展了工商职能的领域,无疑也加重了工商部门的行政责任,相应的职业风险就越来越大,在履行职权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的“不确定”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多,有时尽职也未必能免责。如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欺骗行为而导致行政许可行为错误,就有可能产生被问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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