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季子问公都子曰:“何以谓义内也?”曰:“行吾敬,故谓之内也。”“乡人长于伯兄一岁,则谁敬?”曰:“敬兄。”“酌则谁先?”曰:“先酌乡人。”“所敬在此,所长在彼,果在外,非由内也。”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孟子曰:“敬叔父乎?敬弟乎?彼将曰:‘敬叔父。’曰:‘弟为尸,则谁敬?’彼将曰:‘敬弟。’子曰:‘恶在其敬叔父也?’彼将曰:‘在位故也。’子亦曰:‘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须之敬在乡人。’”
季子闻之,曰:“敬叔父则敬,敬弟则敬,果在外,非由内也。”公都子曰:“冬日则饮汤,夏日则饮水,然则饮食亦在外也?”
这场辩论可能与上面的辩论时间相差不久。公都子受老师孟子的影响,主张“义内”说,故孟季子提出疑问,让他解释什么是“义内”。公都子认为恭敬是从我内心发出的,所以说是“内”。而孟季子则以平时从内心恭敬自己的兄弟,而在一块饮酒时却要先给同乡年长者斟酒为例,说明“义”并不都是从内心发出来的,有时也可以是由外在原因决定的,故说是“义外”。对于孟季子的质问,公都子无法回答,只好向孟子请教。孟子的回答是,先向年长的乡人敬酒,是因为乡人处在受恭敬的地位,“在位故也”,这就像内心本来是先恭敬叔父,后恭敬兄弟,但当兄弟作为受祭的尸主时,则需先恭敬兄弟一样。猛一看孟子的陈述,很难搞清他是在论证“义内”还是在论证“义外”,因为,“在位故也”不正说明义是外在的吗?孟子这样回答,可能是为了解释孟季子“所敬在此,所长在彼”的疑问,但这实际上已承认了义是外在的。对于孟季子来说,他当然不只是想要知道为什么会“所敬在此,所长在彼”,而是想要知道如何能从“义内”说明“所敬在此,所长在彼”。孟子的这个回答显然难以让人满意,且有帮对方立论的嫌疑,所以在听了公都子的转述后,孟季子马上表示“果在外,非在内也”,认为孟子实际是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对此,公都子只好重弹“饮食亦在外乎”的老调,而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这种类比本身就是缺乏说服力的。
以上分析可知,在与告子辩论时,孟子尚不能对其观点作出反驳。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因为“仁内义外”说曾经是儒家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宗法血缘伦理的特殊表现形态。郭店竹简《六德》篇说:“仁,内也;义,外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就是认为仁是处理家族内部事物与关系的原则,义是处理家族之外事物与关系的原则,故在处理家族内部事物时,要“恩掩义”,仁重于义;处理家族之外事物时,则要“义斩恩”,为义牺牲仁。这样的原则显然是孟子自己也承认和接受的,只不过告子以一种特殊的表述方式将“仁内”与“义外”之间所蕴含的矛盾凸现出来,使孟子意识到,仁、义虽然作为具体的伦理原则,可以有不同的伦理对象,但必须肯定它们有共同的来源,是“内”而不是“外”的。但这一探索过程是逐步完成的,在与告子辩论时,孟子的“四心”说尚未形成,故他在辩论中时有类推不当、偷换命题的错误。后来,随着“四心”说的形成,他才以“羞恶”、“辞让”等不同于宗法血缘情感的更为普遍的人类情感对人的道德实践活动进行了说明、论证,以“辞让之心,义也”的命题,说明作为道德准则的“义”乃是植根于人的“辞让之心”中,是“内”而不是“外”的。同时又提出“居仁由义”,论证了“仁义内在”,这时,他才在理论上真正对“义外”说作出有力批驳,同时将先秦儒学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除了以上问题外,孟子还与告子就人性善恶问题进行了讨论。
告子曰:“性如杞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
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告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