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心”说在孟子思想中的地位
“四心”说形成的曲折经历,使我们对孟子的思想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也看到“四心”说在孟子思想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首先,“四心”说是对儒学理论在新形势下遇到冲击和挑战的回应,是对儒家仁学理论的一种发展。我们知道,孔子创造性地提出了仁,从而创立了儒家学说,而他的仁又是以宗法亲情为出发点,建立在“孝悌”的心理情感之上的。孔子弟子有若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孔子自己也说:“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泰伯》)“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学而》)说明他自己也把“孝悌”看作是“为仁之本”,强调为仁要从孝悌开始。在他看来,“孝悌”是人人具有的一种真实自然的心理情感,而这种情感正是仁的根源所在,是否具有“孝悌”也是判定一个人仁与不仁的标准所在。在孔子与宰我关于三年之丧的讨论中,孔子从内心的“安”与“不安”点醒宰我,要他从孝悌的自然情感中发现仁,体验仁。而宰我居丧期间仍然安于食稻衣锦,完全丧失了孝悌之心,所以孔子说“予(注:宰我之名)之不仁也”(《阳货》)。这表明孔子的仁和孝悌有密切的关系,他的仁是建立在孝悌的心理情感之上,但是仁源于孝悌而又不等同于孝悌。它从孝悌出发,层层向外推广,上升为君臣间的“忠”、朋友间的“信”,最后达到“泛爱众”,上升为人类的普遍之爱。孔子的这一思想,有其合理一面,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当时社会的实际。因为人的社会化过程也就是由家庭到社会的过程,特别是在古代,家族在人的社会化中可能起着更大的作用。这就使家族伦理与社会伦理之间,“孝悌”与“忠信”、“爱人”之间具有某种统一性;同时,由于中国古代在进入文明社会时,没有像西方那样经过个体私有制阶段,把家族的宗法血缘组织彻底破坏,而是把它带入到文明社会中来,“家”和“国”在中国古代便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中国社会“家国同构”的这一特点为孔子的仁提供了现实基础,使其找到了生存的土壤,或者说孔子的仁就是植根于中国社会的这一特点的,儒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之所以能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根本原因就在这里。但是,“亲亲”与“爱人”之间,家族伦理与社会伦理之间又存在着矛盾、对立的一面,对“亲亲”的过分强调,就可能意味着对“爱人(他人)”的漠视,对家族伦理的维护,也可能造成与社会伦理的冲突。孔子虽然一定程度上也看到了这种矛盾和对立,所以主张对“孝悌”的外推和超越,由“孝悌”而及“爱人”;但另一方面,他又不愿看到作为“仁之端”的血亲之爱被破坏,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他毋宁更倾向维护前者,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这样,孔子思想中“亲亲”和“爱人”之间又隐含着一种深刻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便成为以后儒学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如果说,在孔子的时代,由于宗法血缘关系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人们面对的是和自己有各种或远或近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内在自觉和外在义务还不至于发生对立和冲突,二者借助血缘亲情达到一种和谐与统一的话,那么,随着生产的发展,交往的扩大,血缘关系的进一步瓦解,“楚人居于越,越人居于楚”的地缘关系逐步建立,人们之间的关系便变得复杂、多样。除了血缘关系外,还出现了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君臣、朋友),而且后者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面前,内心自觉和外在义务已不能像以往那样保持统一,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所谓的“仁内义外”说。从郭店竹简的资料来看,儒家所主张的“仁内义外”,是强调“仁内”与“义外”的统一,认为道德实践需要从“仁内”与“义外”两个方面入手。在他们看来,在“夫妇、父子、君臣”的人伦关系中,“父”、“子”、“夫”三者因为具有血缘关系,是“内”的;而“君”、“臣”、“妇”三者不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外”的。由于“内”“外”不同,道德关系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六德》)所以要用仁、义两种道德范畴来处理“门内”(家族)“门外”(社会)不同的社会关系。“仁,内也;义,外也;礼乐,共也。内立父、子、夫也,外立君、臣、妇也。”(同上)郭店竹简的“仁内义外”说是儒学理论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形态。告子的“仁内义外”说则与此不同,他强调的是“仁内”与“义外”的对立,认为对家族以内人的爱是自觉的,是发自内心的;而对家族以外人的爱是不自觉的,是由外部强制的。告子的这种看法同他把仁理解为血缘亲情密切相关,从血缘亲情出发,自然是“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血缘亲情是人人具有的内在自然情感,所以说它是“内”的。同时,他又把义理解为对长者(或他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我与他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的,从这一点看,它是“外”的。告子对仁、义的这种理解,不一定符合孔子以来儒家的思想,它却将其中隐含的内在矛盾揭示出来。孟子对告子进行批驳,也正是由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