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基本化解、自我管理能力显著增强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基本化解,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加快,个别省份农村信用社已经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准备公开上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推动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真实性显著提高,民营资本注资入股积极性、股权结构优化、法人股比重显著改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明显完善,民营股东在法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显著增强,基本可以实现自我管理。综合上述分析,与20xx 年改革初期相比,全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已经得到有效化解,自我管理、独立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因此,鼓励、支持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增强其县域法人地位的独立性,不仅不会形成新的金融风险点和风险隐患,危害金融稳定,而且有助于其贴近农民、扎根农村,自主、灵活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
( 三) 省联社具有丰富的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省联社自20xx 年改革之初成立以来,就致力于为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提供公共金融服务,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构建支付结算、建设网络系统、制定改革发展规划、指导建章立制、协调对外对内关系、发挥代言人作用等,通过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在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同时,也锻炼、提高了自己,在提供公共金融服务方面形成了独特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具备了丰富的能力和经验( 唐忠民,20xx) 。由于文前分析的原因,社会上长期以来诟病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无形中给省联社施加了巨大压力; 省联社一身多能,也使其行为目标冲突、经营行为打架。这些都给省联社深化改革提供了强大动力。同时,省级政府已经具备退出行政管理的条件和农村信用社自我管理能力显著增强,也进一步释放了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的外部压力。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使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
( 四)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催生为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机构
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分层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管理辖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机构规模小、实力弱、规范性差,虽然急需建立完善支付结算、系统建设、网络规划等发展所需的公共金融服务设施,但其心有余而力不足,需要由统一机构承办以克服其各自独立承办产生的规模不经济问题。正如文前说明,省联社在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能力,可结合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增强省联社为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能力,以实现两者的互利共赢。
四、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有损于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
目前,社会上流行将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观点。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质上是强化了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有损于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而且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 一)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运行
机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省联社通过注资入股并控股农村信用社,凭借控股股东身份,全面参与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现对农村信用社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经营方向的管控,以干预农村信用社具体经营活动,进而达到文前分析的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所谋求实现的目标。文前分析表明,省级政府在管理农村信用社过程中的权责不对称是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动因,并通过省联社实施行政管理解决了省级政府面对的权责不对称,降低了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因此,省联社注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就应由省级政府想办法筹集,形成省级政府直接或变相注资入股省联社,省联社再以省级政府的注资入股资金控股农村信用社,从而解决省级政府对省联社、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产权基础缺失问题( 肖四如,20xx) 。从目前已经将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省份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运行机制正如上文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