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损于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建立了省级政府与省联社、省联社与农村信用社之间自上而下的股权纽带,形成了清晰、稳定的产权基础,解决了它们相互之间实施行政管理的产权基础缺失问题,使它们相互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符合法人治理要求。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它们相互之间实施的名不正、言不顺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以股权为纽带的合法合规的行政管理关系,将会使它们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更加强化,导致作为省联社控股子公司的农村信用社虽然名义上依然保持着独立的县域法人地位,但与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之前相比,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实际上丧失得更为彻底,因为省联社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产权关系成为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的遮羞布,行政管理的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剧,而不是减弱( 吴盛光,20xx) 。上述分析表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强化了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的程度,由此对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产生的损害程度将会更加严重。因为,毕竟在缺乏产权基础条件下,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由于名不正、言不顺而会有所顾忌;但在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产权基础的条件下,省联社是合法合规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力度将会更大,范围将会更广,程度将会更深。
( 三)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缺乏实施的客观现实基础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重要特点是强化了省级政府与省联社、省联社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行政管理,根本动因是改革初期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导致省级政府的权责不对称。但如文前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已经化解了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从此方面讲,省级政府已经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不再担责,自然就不应该拥有行政管理权。再加之农村信用社已经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自我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极小,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其他金融风险责任也大为下降,省级政府如果再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不仅有损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而且会损害辖内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综合上述两方面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存在的权责不对称动力基础和微观金融主体基础( 农村信用社自我管理能力严重不足) 已经不复存在,推动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就不再是改革创新而是历史倒退。
五、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的方向是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
( 一) 金融服务公司模式的运行机制
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主要任务是向辖内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等公共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公司可采取集团化方式,包括科技支撑、产品研发、咨询营销、人员培训等分公司。为了保证金融服务公司能够提供良好的公共金融服务,应采取自下而上入股的方式设立。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凭借股权、发挥股东作用,推动金融服务公司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良好运行,以保证金融服务公司的经营方向定位于为作为股东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金融服务。考虑到目前省联社已经是辖内农村信用社注资入股组建的金融机构,可以在保持农村信用社与省联社股权关系不变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吸收地方其他中小金融机构的股份,将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既是金融服务公司的股东,又与其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业务关系,以此促进金融服务公司高效运行,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 二) 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
公司实现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级政府多方互利共赢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省联社已经具备丰富的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形成了此方面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将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将使省联社的经营行为更为专一,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更为突出,更有利于省联社发展壮大。金融服务公司作为专业公司统一向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由于规模经济色彩更为明显、实力更加强大,不仅会使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享受成本低廉的金融服务,而且使其能够获得更加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面临更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这也为当地供给了更加充沛的金融资源,更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从而更好实现了省级政府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