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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实施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20xx 年改革初期,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经营粗放,内部人控制严重,自我管理能力严重不足,资产质量恶化,历史包袱沉重( 蓝虹和穆争社,20xx) 。省级政府如果不采取特殊管理方式,将要承担巨大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而且也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可能爆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省级政府不得不通过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力挽狂澜,维护金融稳定。

  ( 二) 省联社实施行政管理的危害

  1. 构建了缺乏产权基础的权责对称机制。一是省级政府对省联社实施行政管理缺乏产权基础。文前分析说明,省联社是农村信用社入股组建、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省级政府并不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政府只能对省联社实施依法管理,但事实上省级政府却像股东一样决定省联社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而决定省联社经营行为,即对省联社实施行政管理,将省联社作为实现其利益目标的工具,这是缺乏产权基础的,违背了法人治理基本规则。二是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缺乏产权基础,而且形成了“仆人管主人”的倒型法人治理。因为,如文前分析,农村信用社是省联社的股东,按照法人治理原理,应是作为“主人”的农村信用社凭借股权选聘、决定作为“仆人”的省联社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但事实上却是作为“仆人”的省联社决定作为“主人”的农村信用社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形成了“仆人管主人”的倒型法人治理格局( 穆争社,20xx) 。

  2. 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独立性实际上丧失。从法人治理规则看,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内农民、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建的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整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并实施运行,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但事实上,正如文前分析,作为“仆人”的省联社行政任命作为“主人”的农村信用社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并干预其具体经营活动,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独立性完全丧失,实际上成为省联社的分支机构( 蓝虹和穆争社,20xx) 。

  3. 危害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是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是农民、工商户、涉农小微企业等,资金需求额度小、时间紧迫性高、抵押品严重缺失。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决定了农村信用社要下沉经营服务重心,贴近农民、扎根农村,而且自主经营性要强、决策链条要短、决策速度要快。但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后,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成为省联社的分支机构,一方面容易导致经营服务重心上移,因为省联社调动农村信用社资金、集聚资金的能力更强,更倾向于以银团贷款等方式将经营服务重心上移至大型企业等; 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独立性丧失,经营管理自主权上收,不仅延长了决策链条,不能灵活有效地快速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而且也使农村信用社丧失了贴近农民、扎根农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力,难以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多、分布广所形成的地缘、人缘、血缘优势,创新发展适合广大农民和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农村金融产品,以有效克服抵押品严重缺失,更好地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三、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

  20xx 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省联社要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这是立足于更好实现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改革目标的科学判断。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情况看,笔者认为,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可适时启动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改革。省联社实施行政管理主要涉及省级政府、省联社、农村信用社。因此,分析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的条件是否成熟也应从这些主体着手。

  ( 一) 省级政府已具备退出行政管理的条件

  20xx 年5 月1 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全国农村信用社被纳入存款保险范围。这表明与全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一旦农村信用社发生金融风险,其风险处置责任将由存款保险机构全面承担。由此导致20xx 年改革初期中央政府转交给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将不复存在,省级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对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其他责任将与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只有采取与对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同的依法管理方式,才能使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更有利于其改革发展。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已经化解了省级政府承担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省级政府自然就缺乏继续保持相关权力的动力,以力求实现新形式的权责对称,无责也就应该无权,也就是说省级政府对省联社实施行政管理的.原动力消失了。但正如文前分析,省级政府依然具有通过行政管理调动农村信用社金融资源配置,实现GDP 竞争目标的冲动,但如果为此实施行政管理,就是导致农村信用社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因为省级政府并未拥有对辖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因此,从创造市场竞争公平环境的角度看,省级政府也不应再通过实施对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来实现其GDP 竞争目标,而是应该确保农村信用社具有良好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自然就应该放弃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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