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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三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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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三种境界

  一、如何界定法学学士学位论文的“原创性”

  “原创”是一个复合词,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没有解释。“原创”中的“创”无疑是指“创造”,而“原”,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意为“最初的、开始的、没有经过加工的”,二者结合起来,“原创”的意思应为“最初的创造”。按照吴炫教授的理解,“最初的创造”可以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其一是在人类全部文化之初的意义上来谈“原创”,这种“原创”基本上是指“人之初”的意思。其二是指任何真正的“创造”,在性质上已经开始区别于既定事物的意义,本身即具有原创的意味,并因此在人类任何历史时期均可以体现出来。当人已经成为人之后,第一种意义上的原创自然是不太可能的。因此,他认为“原创”就是在性质上开始区别于既定事物。如果从论文写作的角度来理解这一定义,只要一篇论文在性质上与既定成果存在区别,就是一篇原创性论文。

  陈瑞华教授在谈及如何进行原创性法学研究时指出,原创性研究的“原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原创性研究应当能够提出一些新的理论和概念;

  第二,原创性研究应当具有实质性的理论推进;

  第三,原创性法学研究一般都是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

  很显然,他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考量“原创性”的。学术研究要想做到真正的理论创新,需要研究者专注于某个问题并付出艰辛的劳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前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稍稍往前推进一小步。而这一小步的创新,绝不是所有的研究生都能够轻易达到的要求。

  事实上,一个学习用功的硕士研究生,能够将相关的研究领域的材料整理清楚,填补一个研究领域的资料空白,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研究生尚且如此,对于本科生而言,要想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理论创新就更加难上加难了。因为我们的本科学生自大一入学开始直到大四写毕业论文之前,需要学习多达几十门的专业和非专业课程,一门课程从开始接触到结束学习,往往只有一个学期的时间,这种走马观花式的学习方式加上期末考试的压力,极少会有本科学生会专注于某一个问题并进行潜心的研究,即使做了潜心的研究,并不深厚的理论功底也无法保证其一定能做到理论上的创新。所以,如果将论文的原创性定格在内容的“理论创新”层面上,原创性的学士学位论文是凤毛麟角的。

  但问题在于,要确定一篇论文是否具有原创性,论文内容具有理论创新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就论文内容而言,如果一篇论文对某一现行制度进行研究,找出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更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这种对策性研究如果是前人所未做过的,我们就很难否定这篇论文的原创性,因为论文中前人所未提到的对策,就是~种“最初的创造”。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一个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如果一篇论文只是发现了前人所未发现的问题,并没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新的理论或制度设计,但新问题的提出也是一种“最初的创造”,这样的论文也无疑是具有原创性的,与发现并解决问题相比,单纯的问题发现只不过是在创新程度上存在差别。此外,创新不一定必须是发现问题或解决问题。如果一篇论文仅仅是对某一问题的相关学术理论做了前所未有的梳理和比较,或者仅仅是对古今的或国别的或国内国际的制度进行了前人所未做过的比较,或者用既有的理论或制度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个案,这些论文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更没有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在选题、论证角度或者材料方面存在着创新,这样的论文也依然是原创性论文的。所以,一篇论文是否具有原创性,关键不在于论文是否有学术上的理论创性,而在于论文是否做到了前人所未做到的。

  法学是治国安邦之学,从学科性质上来说是应用型学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学本科生毕业后从事的都是实务性法律工作,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学应把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中心任务,使学生具备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掌握法律实务的操作 ]。按照这一目标,法学本科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远远高于其发现问题的能力,更要高于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差别决定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撰写不同类型论文的难度高低,从而使得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原创性存在不同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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