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剩余索取权对剩余控制权的激励障碍。作为一种契约关系的集合体,企业和政府的出现简化了订立契约的过程,节约了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通过交易契约的订立,生产要素所有者为获得预期的报酬,放弃了自己使用其要素的权利,他们被纳人到具有等级、规则和管制的组织行政管理结构中,并且在一定限度内直接受中心契约代理人(企业家或官僚)的指挥与协调。然而,在交易成本较高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企业和政府都不能消除其内部管理结构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包括成本管理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通过有效配置所有权的方式,对生产要素所有者进行激励便凸显出重要性。
1.剩余索取权对剩余控制权的激励效应。在提供私人产品的现代企业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一般同时存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股东享有对剩余的索取权,而企业经理为了有效履行其职责就掌握了剩余控制权。通常来说,剩余索取权依赖于剩余控制权,这意味着,行使剩余控制权的效率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的好坏②,也决定了企业剩余收益的大小。然而,因缔约双方目标函数的不一致,企业经理极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谋求个人利益,股东的利益会因此受到损害。基于此考虑,享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就会对企业经理行使剩余控制权的过程进行积极的监督。由此可见,剩余索取权是股东获取监督动力的源泉。更重要的是,股东还可通过建立剩余收益的分享机制,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结合在一起,使企业经理承担与其决策相对应的财务后果’以激励企业经理尽可能作出好的决策而避免坏的决策,从而自觉履行他所订立的契约。这意味着,在分享剩余收益条件下,剩余索取权构成了企业经理有效行使剩余控制权的动力源泉。
由于在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结合的情形下,企业经理可以分享其成本管理努力所增力加的剩余收益,那么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结合对企业成本管理同样具有激励效应。
2.政府与企业在剩余索取权上的差异。在剩余权利方面,政府和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企业股东作为缔约出资者,不但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可以在独立于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情况下,转让该项权利。而在政府契约关系中,没有哪一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可以公开宣称享有这一权利,更不用说在市场上转让它了。而且所有契约在某种程度上必然都要承担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影响,由于公共产品市场不存在或不够发达,受益人即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这使政府剩余索取权就成为了一种公共权益。
3.政府剩余索取权对剩余控制权的激励缺失。由于使用了人力资本,政府代理人将从政府获取工资、奖金、福利和津贴等作为自己的回报。但由于政府不存在剩余索取权,政府代理人的最终报酬与其成本管理的努力水平难以紧密联结在一起,这将促使他们在成本管理中选择偷懒或更多地休闲,抑或用其他的目标,如权力或在职消费来替代财富最大化目标。
(三)政府预算分配的“非效率”基础障碍。预算资源的分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分配,一种是以“非效率”为基础的分配。这两种不同的预算资源分配方式会对成本管理行为带来不同的影响。
1.企业预算分配的“效率”基础。企业资源的分配以“效率”为分配基础,这种“效率”体现在:资源的投向或分配不是一种平均分配,而是以各部门的投资报酬率或剩余收益等财务指标作为分配的依据。企业内部部门的成本降低和节约将直接增加本部门的剩余收益和提高本部门的报酬率,最终将提升本部门在资源分配中的竞争力。同时,本部门资源的增加将会增加部门管理者在行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中获得的收益。企业成本管理者如果希望增加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所带来的收益,必须首先控制好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励部门管理者主动降低成本。所以,以“效率”为基础的资源分配方式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激励因素,不仅在部门层面,而且在部门管理者个人层面都有激励效应。
2.政府预算分配的“非效率”基础。政府资源是以“部门”为基础进行分配而不是以“效率”为基础,资源分配的优先次序取决于政府高层或上级管理者对整体发展战略的认知。在当期预算确定后,下级政府组织成本降低或效率提高的努力,只会让下级政府组织,在下年和上级政府组织(或财政部门)的预算“谈判”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一些政府组织管理者的精力往往用于如何通过编制预算获取更多的资源,以增加其剩余控制权,而不是如何降低成本提升本组织效率。可见,这种“非效率”的资源分配基础与政府成本管理强调“效率”的特征是冲突的。所以,以“部门”为基础的资源分配方式不仅不能在部门内部发挥激励效应,而且还是政府成本不断膨胀以致失控的诱因。